妻子私赠拆迁款遭起诉,因未经丈夫同意被判定赠与无效!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2025/09/05 20:02:25 查看1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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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结婚 38 年,妻子竟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 150 万拆迁款赠与侄子买房。丈夫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钱款,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丈夫诉求,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未获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背景与财产来源:38 年夫妻共有的拆迁款

陈鹏(原告,胜诉方)与刘敏(被告一)1985 年 7 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8 年底,二人共有的 “一号房屋”(大兴区礼贤镇)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 1200 余万元,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管理。

张磊(被告二)系刘敏的侄子,与王莉(被告三)系夫妻。刘敏与张磊自幼关系亲密,但 2003 年因家庭纠纷,陈鹏明确表示不再与张磊一家往来,刘敏此后一直偷偷维持联系。

2. 擅自赠与与纠纷爆发:150 万转账 3 年后才曝光

2021 年 3 月 2 日,陈鹏将 150 万元转入刘敏账户,用于家庭备用资金;3 月 4 日,刘敏未告知陈鹏,擅自将该 150 万元转账给张磊,用于张磊购买 “二号房屋”(大兴区)。张磊、王莉用该笔款项支付购房款,并于 2021 年 4 月办理产权登记,但全程对陈鹏隐瞒。

2023 年 6 月,刘敏因与张磊产生误会,以“民间借贷” 为由起诉要求张磊返还 150 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以 “无借贷合意” 为由驳回其诉求。2024 年 4 月,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敏无法继续隐瞒,才向陈鹏坦白擅自赠与 150 万元的事实。陈鹏认为自身财产权益被侵害,遂起诉要求:1. 确认刘敏对张磊、王莉的赠与行为无效;2. 判令二人返还 150 万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刘敏赠与张磊 150 万元是否经过陈鹏同意?该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张磊、王莉是否应返还 150 万元?

2. 胜诉关键:大额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无效,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

(1)150 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夫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需双方协商一致)、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事实推导:① 150 万元占夫妻拆迁款的 12.5%,属于大额财产处分,显然超出 “日常生活需要”(如买菜、就医、子女教育等常规支出)范畴;② 刘敏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赠与前已与陈鹏协商并获得同意,陈鹏提交的病历、聊天记录等反而证明其对赠与一事完全不知情,且因早年家庭纠纷明确反对与张磊一家往来。

(2)张磊、王莉主张 “陈鹏知情” 无证据支撑,不能构成 “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 “善意、合理对价、登记 / 交付”)、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张磊、王莉称 “陈鹏参与看房、知晓赠与”,但未提交陈鹏签字的书面材料、参与看房的照片或证人证言,仅以 “乔迁宴亲友出席”“小区相邻” 为由主张知情,缺乏直接证据;②刘敏与张磊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敏明确表示 150 万元是 “偷着给的”,张磊未提出异议,可见其明知赠与未获陈鹏同意,主观上非 “善意”;③ 张磊获得 150 万元未支付任何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 “合理对价” 要件,不能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3)赠与行为因 “擅自处分 + 恶意串通” 无效,应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事实推导:① 刘敏未经陈鹏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侵害了陈鹏的平等处理权;② 张磊明知陈鹏可能不知情仍接受赠与,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串通;③ 案涉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磊、王莉基于该行为取得的 150 万元应返还给陈鹏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刘敏对被告张磊、王莉的 150 万元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张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鹏 150 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敏、张磊、王莉共同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一方避坑:3 个共同财产保护要点

大额财产处分前务必书面确认,留存协商证据

涉及购房、投资、赠与等大额财产处分时,需与配偶签订书面《共同决定确认书》,明确双方同意处分的意愿;即使口头协商,也要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一方事后反悔或擅自处分。

定期核查共同财产流向,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夫妻双方应定期共同核查银行账户、房产、投资等共同财产的变动情况,开通账户交易短信提醒,发现不明转账或异常支出时,及时固定证据(如转账凭证、交易对手信息),必要时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

遭遇擅自处分时,优先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若发现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立即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而非仅追究配偶责任;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受赠人基于该款项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防止财产转移,确保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

2. 受赠人警示:2个 “不可为” 行为

不可接受夫妻一方单方赠与的大额财产

接受亲属赠与大额财产时,需要求赠与人提供配偶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如签字确认书、录音),避免因 “赠与人擅自处分”导致赠与无效,自身需返还财产;尤其对于已知存在家庭矛盾的亲属,更应谨慎接受赠与。

不可仅凭 “关系亲密” 推定配偶知情

即使与赠与人关系密切(如姑侄、舅甥),也不能仅凭 “日常往来频繁”“家庭聚会提及” 等推定其配偶知情;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配偶对赠与一事知晓并同意,否则可能因“非善意” 而无法取得财产。

3. 核心提醒:夫妻共同财产 “平等处理,程序优先”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夫妻对大额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处分且未获配偶追认的,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明知或应知处分未获同意的,需返还取得的财产”。

建议夫妻双方建立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明确大额支出的决策流程;涉及亲属间的财产往来时,务必遵循 “透明化、书面化”原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相关协议,避免因 “亲情信任” 忽视法律风险,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50 万元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敏单方赠与的行为违反了 “平等处理权” 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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