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00:03:58 查看14次 来源:周乃文律师
前言:肖某因以明显低价收购货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类行为客观上可能助长犯罪并规避法律责任。在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专业协助下,通过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辩护意见,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肖某构成该罪,检察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肖某最终获释。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调查显示,肖某在知悉一批电子产品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远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收购并转卖牟利。警方在侦破原盗窃案过程中追踪至肖某,并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赃物。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购和转卖的事实。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研究案情并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尽管肖某以低价收购货物,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交易时明确知悉货物属犯罪所得。卖方曾提供看似合理的来源说明,肖某存在善意信赖的可能,难以认定具备犯罪故意。
2、涉案情节较轻:肖某所涉金额不大,在犯罪链条中地位次要、作用有限,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并协助追回部分赃物,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
3、取证程序存在瑕疵: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和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部分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存疑。
办案结果
经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向检察机关系统阐述辩护意见并沟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肖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肖某最终获释。【东二看释字[2023]4642号】
法律既须惩治犯罪,也坚决守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始终相信,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和公正司法程序,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传递法治的温度与力量。如您或亲友遇到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联系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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