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11:34:53 查看42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种令人深思的现象:两个看似相近的罪名,却可能导致刑期有着天壤之别,仿佛是半辈子的差距。这种现象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复杂性,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的重要性。
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这两个罪名在某些情况下非常容易混淆,但量刑结果却截然不同。交通肇事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如疏忽观察、过于自信等,引发交通事故,其最高刑期一般为七年有期徒刑;若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可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极度危险,如连续冲撞、高速逆行等,却仍然放任或故意为之,最高可判处死刑。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杜某酒后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杜某七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杜某虽酒后驾驶,但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刹车,并且主动报警,也没有出现二次撞击的行为,这些行为表明他对伤亡结果持“过失”而非“放任”的态度,所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因素之一。即便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也可能因一些因素而有所浮动。比如杜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者,虽然赔偿金额未完全弥补损失,但这种积极履责的态度对量刑产生了有利影响;他起初谎称他人驾车,但最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其具有“当庭认罪”情节;此外,当时的阴雨天气、能见度低等客观条件,也可能被法院视为“从轻理由”。
再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准确定性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也需要慎重甄别 。在贵州长顺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根本没有货车的情况下,利用抖音发布售车信息广告,还编造售卖货车要产生的拖车费、修理费等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是在合同之前就产生,并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且其诈骗手段更多与合同无关,受侵害的是个人财产,其行为性质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经过抗诉,该案最终改判为诈骗罪,吴某某的刑期延长了7个月。在这个案例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包括主观犯意产生的时间、诈骗手段与合同的关联性等,直接影响了罪名的认定和刑期的长短。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相近罪名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来看,不同罪名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内容往往存在差异。就像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故意,虽危及公共安全,但并无以此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后者则是故意利用危险状态危害公共安全。从客观行为表现上,行为的方式、强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都是区分罪名的重要依据。比如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若未使用暴力而是用威胁方法阻碍,则以妨害公务罪认定,并且对暴力袭击的程度也有考量,如果行为侵害程度显然轻微,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可能造成量刑失衡,仍可酌情选择适用妨害公务罪并从重处罚 。
罪名相近但刑期差异巨大的现象时刻提醒着我们,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至关重要。无论是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还是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都必须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严格区分相近罪名,确保量刑公正合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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