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11:53:52 查看1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猝死不属保障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事故的客观性和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猝死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保障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王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元。2022年,王先生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保障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猝死通常由内在疾病因素引起,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先生生前身体健康,事故发生时正在正常工作,完全符合意外事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障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意外性特征认定:猝死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突发"特征;
条款明确性原则: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猝死不赔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先生的死亡证明、工作记录、体检报告等证据,并邀请法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猝死的意外性特征。在南京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猝死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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