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11:54:56 查看1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死因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和医学专业判断。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心脏骤停身故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山西省太原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26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心脏骤停不在合同约定疾病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6万元。2022年,李先生在工作时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心脏骤停"。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心脏骤停不在合同约定疾病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仅对列明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而心脏骤停未在疾病列表中,因此不予赔付。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心脏骤停是严重的医疗事件,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且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就是为重大健康风险提供保障。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疾病实质特征:心脏骤停是危及生命的严重医疗事件,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拘泥于疾病名称的表述;
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先生的死亡证明、抢救记录、投保资料等证据,并邀请心血管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心脏骤停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在太原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心脏骤停是严重的医疗事件,其危险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保险合同采用列明式约定,但不应排除与列明疾病同等严重的其他疾病;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2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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