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13:20:35 查看2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作为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二者的适用关系一直是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往往困惑: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能否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守约方权益的充分救济,也涉及违约方责任的合理界定。实践中,有人认为违约金已包含损失赔偿,不应重复主张;也有人主张二者功能不同,在特定情形下可同时适用。而《民法典》相关条款虽对此有规定,但具体适用仍需结合合同约定、损失范围等细节判断,因此,厘清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主张规则,对解决合同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在法律上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具体关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关键区别和联系:
01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补偿性为主: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高;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申请调减。
02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原则上二选一:违约金通常视为对损失的预先估算,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全额损失赔偿,除非:
违约金仅覆盖部分损失(如延迟履行违约金),未覆盖的部分可另行索赔;
03举证责任不同
主张损失赔偿需证明损失的存在和金额;而违约金无需证明损失,但违约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抗辩。
04特殊注意事项
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
法定违约金:如某些行业法规规定违约金比例(如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五),优先适用法定标准。
律师提醒
违约金本质上是对损失的预先约定,但不等同于损失。是否能够替代损失赔偿或二者并用,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损失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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