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诉案例】面粉厂强拆赔偿案胜诉:违法建筑内设备受损,镇政府赔偿127 万

2025/09/08 20:20:58 查看1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2020 年 7 月,面粉厂与当地村民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先后搭建彩钢大棚、员工宿舍、粮食库,并安装清粉机生产线。建设前,面粉厂曾向镇政府申请用电并获批准,遂产生合理信赖。

然而,该面粉厂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1 年 1 月,原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其违法占用 2133.34 平方米集体土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建筑并罚款。某面粉厂申请复议后,市政府以 “执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 撤销该处罚决定。2021 年 7 月 4 日,镇政府在未重新作出合法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联合多部门强制拆除面粉厂,导致生产线设备损毁、钢构建筑报废。经复议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22 年 3 月,某面粉厂申请行政赔偿遭拒,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主张 1374 万余元损失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 面粉厂的损失是否属于 “合法权益”?

2. 赔偿范围与标准如何确定?

3.政府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三、被告抗辩

1.违法建设无合法权益,仅赔偿必要设备损失

2.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其厂房建设、生产经营均不具备合法性,不应获得赔偿。

3.仅同意赔偿设备直接损失:强拆时已对设备登记封存,因设备损毁无法修复,同意按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赔偿109.59 万元;钢构物资属违法建筑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赔偿。

4.间接损失不予认可:停产停业损失、贷款利息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且因面粉厂未合法运营,不存在实际经营损失,不应支持。

四、胜诉结果

胜诉结果:法院区分违法建筑与合法财产,判决赔偿127 万余元

1.设备损失全额赔偿:经评估公司鉴定,清粉机生产线因强拆损毁无修复价值,损失109.59 万元,属合法财产损失,政府应全额赔偿。

2.钢构物资酌情赔偿:虽厂房属违法建筑,但彩钢等物资可拆卸后重复使用,强拆导致其价值减损,结合合同单据,酌定赔偿3 万元。

3.鉴定费由被告承担:面粉厂为确定损失支付的15 万元鉴定费,是维权必要支出,应由政府承担。

4.驳回间接损失诉求:停产停业损失、贷款利息等不属于“直接损失”,且面粉厂未合法运营,该部分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最终,法院判决政府赔偿面粉厂共计127.59 万元(109.59 万 + 3 万 + 15 万),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意义

1、违法建筑与合法财产区分保护原则

本案首次明确:即使建筑因未办审批属违法,其内部合法购置的设备、可拆卸物资等仍属“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强拆导致该类财产损毁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因 “建筑违法” 一概否定所有权益。

2、“直接损失” 的认定标准细化

法院严格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仅支持设备损失、钢构物资减损、鉴定费等直接损失,驳回停产停业、贷款利息等间接损失,明确“直接损失” 需与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属实际已发生的财产损害。

3、行政机关强拆需尽到 “审慎义务”

镇政府未妥善保管设备导致损毁,法院据此判决全额赔偿,警示行政机关:即使拆除违法建筑,也需对可分离的合法财产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扩大。

六、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的核心策略的关键在于:

1.区分违法建筑与合法财产

明确指出“厂房违法≠财产违法”,重点举证清粉机生产线的购置合同、发票,证明设备属合法财产,强拆导致的损毁与镇政府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奠定赔偿基础。

2.推动司法鉴定固定损失

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价值、损毁程度鉴定,最终得出109.59 万元损失结论,为赔偿金额提供客观依据,反驳被告 “主观估算” 的抗辩。

3.主张钢构物资的可利用价值

提交彩钢大棚定做合同、付款凭证,主张钢构物资可拆卸重复使用,强拆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价值减损,说服法院酌情赔偿3 万元,突破 “违法建筑附属物不赔偿” 的误区。

4.合理界定赔偿范围

主动放弃无法律依据的间接损失诉求,聚焦设备、鉴定费等直接损失,提高诉讼主张的合理性,最终获法院支持。

七、温馨提示

1.区分“违法建筑” 与 “合法财产”

若建筑因未办审批被认定违法,需及时留存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物资清单等证据,明确合法财产范围,避免因“建筑违法” 放弃合法权益。

2.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

遭遇强拆时,通过录像、拍照记录现场情况,重点拍摄设备损毁、物资处置过程;若行政机关未登记保全财产,可主张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加重赔偿责任。

3.优先通过鉴定确定损失

对设备、物资损失有争议时,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以客观数据支撑赔偿诉求,避免因“口头主张” 缺乏依据而败诉。

八、结语

某面粉厂的胜诉,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彰显了“违法行政行为需担责,合法财产权益受保护” 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在整治违法建设时,不能以 “拆违” 为名忽视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在建设经营中,也需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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