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2025/09/09 09:04:19 查看13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姚烽

 

  车辆外借需谨慎,惹出祸事糊涂账,若未投保交强险,肇事担责没商量,交强本是护身符,连带赔偿悔断肠。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避让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郭某驾驶的车辆系从尹某处借来的,交强险过期,在甲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现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尹某所有,郭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尹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及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何某无法从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尹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17.86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分项47823.76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元),故法院判决,由郭某、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何某77897.05元(其中医疗费分项18000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2为59897.05元),由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77897.0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马某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郭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