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承认欠钱却不用还?法院:过了诉讼时效,没戏!

2025/09/09 09:25:35 查看8次 来源:邓普云律师

“他明明承认欠我钱,怎么法院还不支持我要回借款?” 拿着十年前的借条和对方承认债务的录音,李某怎么也想不通对方明明在电话里说 “我知道”,却被法院判决 “无权要回”。这起由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揭开了 “诉讼时效” 的关键误区:对方承认债务存在,不等于愿意履行,过了时效的债权,再 “认账” 也难激活。


典型案例

2015 年 1 月 9 日,李某出于朋友情面,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 7 万元,双方约定借期 1 个月,刘某当场出具借条。可借款到期后(2015 年 2 月 9 日),刘某没提还款,李某也没主动催讨一来觉得朋友间不好意思,二来以为 “借条在手,啥时要都能要回”。


2024 年 6 月,李某急需用钱,才多次打电话向刘某催款。电话里,刘某每次都含糊回应 “嗯,我知道这笔钱……”,却始终没说 “会还”“什么时候还”,更没实际还款。协商无果后,李某拿着借条、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7 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颠覆性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时效已于2017 年 2 月 9 日届满;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时效期间他曾催讨借款无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024 年刘某的回应 “嗯,我知道”,仅属于 “承认债务存在”,并未明确表示 “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符合《民法典》中 “激活时效” 的条件。



律师说法

1. 诉讼时效怎么算?本案为何 “过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但本案需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2015 年借款时,《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 2 年,2021 年《民法典》才将时效改为 3 年,且不追溯调整已起算的时效,因此:


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2015 年 2 月 9 日(借款到期,刘某未还款,李某知道权利受损);


时效届满点:2015 年 2 月 9 日 + 2 年 = 2017 年 2 月 9 日;


2024 年李某才催款,早已过了时效,此时刘某有权以 “时效届满” 为由拒绝还款。


2. “承认债务”≠“同意履行”


很多人以为“对方承认欠钱,就能重新要回”,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只有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才能打破时效限制,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能 “激活” 时效。


本案中,刘某的“嗯,我知道” 仅停留在 “承认债务”,没有任何履行承诺,因此无法激活已届满的诉讼时效。若刘某当时说 “我年底前还你 5 万,剩下的明年还”,则构成 “同意履行”,李某的债权就能重新受法院保护。


3.  时效届满前,怎么“保住” 债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要及时行动,避免时效届满。具体可做 3 件事:


①及时催讨并留证:在时效内,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催讨,保留聊天记录、录音;


②让对方 “明确承诺履行”:可要求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或在聊天中让其明确还款时间、金额;


③及时起诉或仲裁:在时效届满前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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