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09:37:27 查看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酒后行为"为由拒绝赔付,这种简单化的拒赔理由往往忽视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复杂性和保险合同的保障本质。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溺水身故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0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酒后溺水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免责条款的适用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某科技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100万元。2022年,员工张先生(化名)在团队建设活动中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身故。事后,保险公司以"血液检测显示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酒后行为导致的意外"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酒后驾驶、酒后作业或酒后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属于免责范围。检测报告显示张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mg/100ml,虽未达到醉驾标准,但已超过酒驾标准。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先生是在团队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且酒精含量与溺水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以及酒精含量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因果关系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酒精含量与溺水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条款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未对"酒后"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事故调查报告、目击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并邀请法医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酒精含量与溺水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深圳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酒精含量与溺水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未对"酒后"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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