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09:37:59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疾病的进展特点和患者的实际病情。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乙型肝炎肝硬化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湖北省武汉市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9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轻症早期肝硬化赔付条件"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符合保障条件。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疾病标准的认定原则,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李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万元,合同包含轻症疾病保障。2022年,李先生因乙型肝炎肝硬化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代偿期肝硬化。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早期肝硬化赔付标准"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早期肝硬化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指标,包括肝功能Child-Pugh分级A级、肝脏硬度测定值等具体标准。李先生的检查结果有一项指标未完全达到约定数值。李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型肝炎肝硬化的诊断明确,且其病情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保险公司的认定过于机械。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医学实践标准:肝硬化的诊断和分期应以临床表现为主,结合多项指标综合判断;
条款合理性质疑: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标准过于技术化和机械化;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将技术性要求凌驾于保障目的之上。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先生的完整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并邀请肝病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肝硬化的严重程度符合轻症疾病特征。在武汉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肝硬化的诊断明确,其严重程度符合轻症疾病保障目的;
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标准过于机械,未考虑临床实际情况;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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