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09:40:38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云南省昆明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甲状腺癌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重疾险中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刘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万元。2022年,刘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术。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有甲状腺结节病史,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刘女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甲状腺结节"的诊断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前期表现,属于既往症范畴。刘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疾病,与甲状腺癌无必然联系,且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既往症的范围,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医学专业性认定:甲状腺结节是常见良性疾病,与甲状腺癌无必然因果关系;
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甲状腺结节病史进行具体询问;
重要性标准:甲状腺结节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刘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超声检查报告、病理诊断等证据,并邀请内分泌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无必然联系。在昆明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在投保时就甲状腺结节病史进行明确询问;
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疾病,不属于需要特别告知的重要事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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