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肩损伤,不在保单有效责任期限内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09 09:40:55 查看2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事故的连续性和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意外肩损伤保险理赔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不在保单有效责任期限内"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意外险中保险责任期限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1年,张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22年,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肩关节损伤。由于疼痛持续不缓解,张先生于事故后第三天就医,经检查诊断为肩袖损伤,需要手术治疗。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保单已过期"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限以事故发生时点为准,而张先生的事故发生在保单到期日后。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且损伤是连续发展的过程。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以及保险责任期限的计算方式。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事故连续性认定:意外伤害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应从伤害发生开始计算;

  2. 条款合理解释:保险责任期限的认定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3. 事实因果关系:伤害发生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事故证明、医疗记录、保险单等证据,并邀请骨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肩部损伤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在郑州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意外伤害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应从伤害发生开始计算;

  •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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