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身亡,以无证驾驶电动车、非直接意外伤害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09 09:46:55 查看2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保障工具,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然而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无证驾驶"和"非直接意外伤害"等双重理由拒绝赔付,这不仅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维权难度,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身故意外险理赔纠纷案在山东省济南市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电动车"和"死亡原因非直接意外伤害"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张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2022年,张先生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但事故主要责任方为货车司机。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两个理由拒赔:一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范围";二是"医院记录显示死者有高血压病史,不能证明死亡直接由意外事故造成"。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双重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1)免责条款适用界限:保险公司扩大解释"机动车"范围,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缺乏依据;2)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高血压病史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说明义务履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定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医院病历等证据,并邀请交通法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涉事电动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济南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涉事电动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畴;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诊断明确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中的术语定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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