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法院是如何判的?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2025/09/09 11:11:17 查看2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为保障协议履行,双方经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如果约定金约定过高,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晓娟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

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与补偿款的支付达成明确的约定: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236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为:领取离婚证当日,男方支付120万,剩余116万需要在一年内支付完毕,并且约定了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均以236万元为基数,按照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男方按约定在离婚当日支付了120万元,后续每月向女方支付10万元,累计支付了90万元。但是截至约定的一年期限届满,男方有26万未支付,女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5.4万元违约金。

男方抗辩,一方面说疫情期间,无收入来源,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说,即便构成违约,违约金也过高,远远超出女方的实际损失,同意支付1万元左右违约金。

法院认为,以疫情无收入来源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不成立,男方构成违约。但未付金额占总补偿款比例仅为11%,且逾期时间较短,未对女方的核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违约金的功能是弥补损失,如果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男方延迟付款遭受了额外损失,则默认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而非协议约定的高额惩罚金额。

最终法院按照逾期支付的26万元为基数,结合逾期时间与合理利率,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6%,男方需支付违约金为1.56万元。

李晓娟律师说法:

这份判决既体现了对男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也保障了女方的合理权益。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提供了参考。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核心标准是,是否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法院大概率会酌情调低。因此约定违约金时,建议结合可能的损失范围,确定比例。

另外,我们约定违约金时,应明确违约情形与计算基数的对应关系。比如说,若逾期支付补偿款,按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而不是以总款项为基数,否则法院会予以调整,避免因约定过高而无法得到支持。

笔者介绍:李晓娟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多年,擅长离婚协议起草与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处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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