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疑似骗婚?为男方保住房产

2025/09/09 16:24:11 查看12次 来源:易轶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唐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11月24日,后于2022年3月在北京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王女士于2022年8月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本次诉讼中,唐先生虽因王女士种种恶劣行为受到精神伤害,但为了家庭的圆满与幸福核心,试图挽回夫妻感情,故而不准离婚,法院因此未判离。

但是随后的一个月,女方再次挑起争端后离家出走,二人自此开始分居。然而更可疑的是王女士在唐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返回家中取走大量贵重物品且拒不返还。

办案经过

家理律师接到该案后便积极与唐先生进行沟通,在交谈过程中,得知唐先生的诉讼请求为返还彩礼、返还拿走的项链一条、位于北京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在了解到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本着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原则,在法官的主导下,家理律师积极地在唐先生与王女士之间进行调解,并就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案件结果

最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归唐先生个人所有,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王女士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配合唐先生前往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名称,统一变更为唐先生。

家理律说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法律上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需要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的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只是因为一方家庭意识淡薄,进而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负责任等,不宜认定为骗婚。

预防“骗婚”,建议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要对对方有充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背景、家庭情况、职业经历等,在条件不对等的情况下,避免因贪图小利或者仓促心理而结婚。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通过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来避免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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