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0 18:04:23 查看6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离婚冷静期内,丈夫突然继承母亲留下的百万房产,妻子要求平分;夫家拿出遗嘱称「仅归儿子个人」,儿媳举证多年赡养以抗辩。这不仅是家庭伦理的撕裂现场,更是《民法典》中婚姻财产制、继承规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正面交锋。
一、案情介绍
黄先生与孔女士2016年结婚,育有一子黄某小。婚姻初期还算平稳,但自2018年起,两人开始分居,感情逐渐淡漠。俩人意识到婚姻走到了尽头,于是签好了离婚协议书,一起去民政局交了申请,开始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他们都以为,这段婚姻很快就会彻底画上句号。
可谁也没想到,冷静期才过了半个月,黄先生的母亲突然去世了。老人留下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产,作为儿子的黄先生成了继承人。处理完老人后事,黄先生就和其他继承人办了遗产继承公证,很快把房子卖了。这个消息传到孔女士耳朵里,她找到黄先生,提出要分这笔售房款。
黄先生当场懵了:“我们都在办离婚了,这钱怎么还能分?”孔女士却觉得自己占理:“只要还没拿到离婚证,我们就还是夫妻。你继承房子的时候,还在冷静期里,这钱就该有我一份。”钱迟迟未到账后,孔女士遂于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款。
面对起诉,黄先生并不认账,理由如下:第一,他和孔女士分居4年,孔女士从未照顾过母亲,不应分遗产。婆媳关系一直不好,母亲也没留下任何遗嘱给她。第二,离婚协议中的50万元抚养费,是基于她知晓我将继承房产才同意的,不该再多要。黄先生甚至认为,孔女士已经默认不再分房产,拿了孩子的抚养费就该了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的母亲去世时,黄先生和孔女士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黄先生在此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黄先生将房屋出售,孔女士有权分得相应的售房款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期间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只有领取了《离婚证》才算离婚。
至于黄先生所提到的,孔女士对婆婆未尽到赡养义务而无法分得售房款,因为孔女士要求分得售房款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直接基于继承人身份继承黄先生母亲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向孔女士支付218万余元的折价款。
二、律师解读
作为一名遗产继承律师,我想聊聊关于这个热点中的2个法律知识:
第一,离婚冷静期内,黄先生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很多人对离婚冷静期有误区,不是去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就算“离婚成功”了。离婚冷静期分三步:第一步:递交离婚申请后,30天内任何一方想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第二步:再给30天去领证,这也就意味着,冷静期过了,夫妻俩必须在接下来的30天里亲自去领《离婚证》。如果不去领,就等于自动撤回,婚姻关系继续有效。第三步:只有领到《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调解生效,婚姻关系才真正解除。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任何一方均有可能会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所以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财产、身份都还是按婚姻关系来算的。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此敏感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要随意进行处置,特别是针对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财产,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要避免孔女士分走售房款,黄先生及其家人怎么做才可以排除配偶的分割权?
方式一:老人立遗嘱,明确排除配偶权利;也就说,如果如黄先生的母亲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本房产仅由儿子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将依法认定为黄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写遗嘱一定要问问律师。
方式二:黄先生放弃继承,再由父亲继承后立遗嘱再分配;若黄先生在母亲去世后主动放弃继承,由其父亲单独继承该房产,待两人正式离婚后,再由父亲通过遗嘱将房产留给黄先生个人。这种设计虽绕,但法律上确实可行。当然,这都需要在生前做好规划,并有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否则一旦进入继承流程,想再「收回」就难了。
三、律师结语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婚姻关系并不是万能的“尚方宝剑”,不能成为肆意索取的借口。即便在法律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但如果长期分居且不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受到影响。法律不仅看重形式上的关系,更注重实质上的付出和义务履行。
同时,这个案子也提醒各位:婚姻关系的结束不仅带来情感的解脱,还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遇到类似的财产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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