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罗生门?学生上海买房给教授养老,教授去世后其外甥要霸占房产

2025/09/10 18:09:29 查看8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四十年前,一位学生倾尽所有为师购房养老;四十年后,一场房产纠纷让这段师生情谊彻底破裂。张某玮与陈老师的故事,如同一面照见人性和法律的镜子,映照出情与法的复杂交织。


一、案情简述


1983年,上海音乐学院一间15平米的宿舍里,20岁的张某玮第一次见到了改变她人生的声乐教授陈老师。逼仄的空间、共用的厨卫,以及那位因历史原因深陷牢狱、刚刚调到上海交大的陈老师弟弟,让张某玮的心被深深刺痛。这位专业严谨、待生如子的教授,却因未婚而错失分房机会,退休后仍蜗居在简陋小屋中。


“陈老师就像我的另一位母亲。”张某玮回忆道。2001年,已在商界立足的她做出惊人决定:卖掉名下商品房,斥资购入法华镇路一套125平米的住宅,将房产证写上两位老师的名字,只为让他们“住得体面些”。这一住便是二十年,张某玮如女儿般陪伴老人。


然而,当陈老师姐弟相继离世后,张某玮想要拿回这套自己购买的法华镇路房产,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她联系了他们远在外地的两名外甥,令人意外的是,他们在继承了老人的上百万存款之后,拒绝了张某玮变更产证的要求。难以接受的张某玮一纸诉状将老师的两名外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涉事房屋的全部产权。


在张某玮眼里,这两名外甥亲属关系较远,又久居外地,仅是隔几年来看望两位老人一次,无其他联系及赡养行为。涉事房屋又由她全款买下,房产证加上陈老师姐弟的名字只是为了上户口用,因此,产权登记与实质权益的分配不是一码事。此外,还有陈老师的多名学生和朋友表示房子是张某玮的。


上海音乐学院老师、著名男中音歌唱家张泽勇还提供了相关录音。除了有多名人证以外,张某玮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她与其中一名外甥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陈老师的外甥表示,陈老师去世前讲明了房子是张某玮买的,身故之后房子会还给张某玮,甚至直言:“不该是我拿的东西,我一分都不会拿。”


据悉,这起案件已被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律师解读


作为一个执业16年的继承律师,看了这个新闻,我真的为这个变卖自己房的学生感到悲哀,也很有种“恨铁不成钢”的痛惜。


首先,我认为张某玮女士是可以取得陈老师姐弟的部分遗产的,因为她是照顾陈老师姐弟较多的人,这被称为酌情分得遗产权。


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按新闻中介绍的情况,张某玮女士被认定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问题不大。


而陈老师姐弟的遗产包括一百万元存款和一套房产,之前张某玮女士只想收回房产,没提出要分这一百万元。现在她起诉了,请求继承的遗产是可以将这一百万包括在内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所以,张某玮女士按“酌情分得遗产权”分得的遗产,不是一定只能拿小头、一定会比外甥少,因为她这么多年来主动照顾陈老师姐弟,还掏钱买房给老师居住(一般人做不到这一点),外甥只是偶尔探望,法官多分给她一点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房产的所有权不是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


按张女士的说法,她买房是给陈老师姐弟老年居住,并不是要送给她们,房产证加名是为了迁户口让她们心安,我个人觉得是说得过去的,没什么特别不合情理的地方。但法院能否认可,就要看张某玮女士如何举证了。她能提供的可能只是一些证人证言,买房时的银行流水等不知道是否还能找到。


最后,关于继承类型的案件,很多法院倾向于调解。因为情与法的冲突,并不是只能靠冰冷的法条解决。张某玮女士确实是很善良的,能调解解决是最妥善的方法。


三、律师结语


此案引发全网热议,评论区的声浪折射出社会的深层焦虑。支持者痛斥外甥「农夫与蛇」,质疑者则认为张某玮「自陷风险」,提醒公众增强契约意识,但作为律师我想说,遇到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遗产继承问题,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否则拖得越久处理起来也会越麻烦。


而针对本案,张某玮女士应该在老师生前就处理这事的,比如让老师提前写好遗嘱或做公证,以解决房产证变更的问题,同时一并处理好去世后遗产分配的问题。正是因为张某玮的疏忽,才导致了现在的尴尬境地和麻烦,但善良的人就是因为太过于「善良」,而且缺乏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当下这个社会,张某玮女士这样有善举行为的人真的很让人动容,我相信以前的师生间,是有珍贵情谊的,人间自有真情在。但是我也想奉劝所有人:在金钱面前,不要去考验人性。


不管是至亲,还是好友,该谈钱的时候不要谈感情,不要相信所谓的口头承诺,要留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每个人都要懂法、信法,不能只相信人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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