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00:55:50 查看15次 来源:潘炯律师
“法官,我要求查对方的银行流水!TA肯定是偷偷转移财产了!”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最大的环节。
许多当事人强烈要求核查对方银行流水的每一笔支出,认为只要有大额资金转出就属于转移财产。然而,法院真的会像审计一样核查每笔消费吗?
答案是:通常不会。
这并非法院怠于履行职责,而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裁判理念:法院尊重家庭生活的私域自治,不过度干预正常的家庭消费行为。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主要遵循“现存财产分割”原则,即着重处理离婚时尚存的财产,对于婚姻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非能够证明是恶意转移、隐匿的,否则均应推定为已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一、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构成恶意转移财产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时间敏感性
法院重点关注夫妻关系确已恶化后的资金流动。例如:
①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前的关键时期(通常为6个月内)
② 夫妻实际分居期间
③ 感情明显破裂且有证据证明的时期
2、行为异常性
资金流动明显偏离正常消费模式,具体表现为:
① 短期内频繁大额取现(如单月取现超过家庭日常支出数倍)
② 向第三方大额转账且无法提供合理商业理由
③ 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处置重大资产
3、 目的不正当性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客观上采取了隐蔽手段规避另一方知情权,具体包括:
① 故意隐瞒交易事实
②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资金操作
③ 伪造交易文件或凭证
4、无法合理解释
对方无法对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例如:
① 声称用于家庭消费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② 解释与已知的家庭消费习惯严重不符
③ 所谓的收款方与当事人关系不明且无法核实
二、司法实践中的类型化认定
根据各级法院裁判案例,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1、隐匿型转移
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如未申报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
拒绝提供财产线索: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银行卡号、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
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故意不披露,如隐瞒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2、处分型转移
擅自处置重大资产: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处置房产、股权等重大资产,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财产,且受让人与转让方存在特殊关系
虚构交易转移财产: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如伪造借贷关系、虚假交易合同等
3、消费型转移
短期内大额取现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异常大额消费与家庭收入明显不匹配
敏感时期的大额资金流动
三、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1、主张方的初步举证责任
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一方,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情况,具体应当:
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并标注异常交易
证明资金流动的时间点与夫妻关系恶化期相符
提供家庭正常消费水平的对比证据
初步证明资金流动的异常性和不合理性
2、对方的合理解释义务
一旦主张方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要求其:
提供资金去向的合理解释
提供支持其解释的相关证据
证明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系商业往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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