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内膜样腺癌IA期癌,不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11 09:37:40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对癌症分期的机械适用常常成为拒赔的理由。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子宫内膜癌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癌症分期未达重疾标准"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特征。

案件背景

2021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2022年,李女士因异常子宫出血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子宫内膜样腺癌IA期,接受了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癌症分期为IA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子宫内膜癌必须达到II期以上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李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子宫内膜样腺癌本身就是恶性肿瘤,IA期同样需要积极治疗,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合理。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疾病本质特征:子宫内膜样腺癌属于恶性肿瘤,具有潜在的转移和复发风险;

  2. 治疗必要性: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是重大的治疗手术;

  3. 条款合理性:保险公司设定的分期标准过于苛刻,不符合医学实践。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女士的完整病历资料、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并邀请妇科肿瘤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子宫内膜样腺癌的严重性和治疗必要性。在哈尔滨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子宫内膜样腺癌属于恶性肿瘤,符合重大疾病的基本特征;

  • 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标准过于严格,未考虑个体差异;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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