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身故,未尸检、不能证明意外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辽宁省沈阳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11 09:38:37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意外身故保险理赔纠纷案在辽宁省沈阳市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5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不能证明死亡原因"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张先生(化名)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0万元。2022年,张先生在家中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当场失去意识。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救护人员到达时张先生已无生命体征。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颅脑损伤待查"。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无法认定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家属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张先生生前身体健康,事故发生时正在家中正常活动,完全符合意外事故的特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家属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意外事故的特征: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

  2. 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拒赔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3. 死因推定原则:在无法确定确切死因时,应当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合理推定。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死亡证明、事发现场情况、急救记录等证据,并邀请法医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事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沈阳市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

  •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事故;

  •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拒赔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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