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2 14:45:44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和"未达理赔标准"双重理由拒绝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CIN2(宫颈上皮内瘤变2级)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浙江省杭州法院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6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未告知宫颈炎病史"和"CIN2未达轻症标准"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王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合同包含轻症疾病保障。2022年,王女士在体检中发现宫颈异常,经活检确诊为CIN2,接受了宫颈锥切术。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两个理由拒赔:一是"投保时未告知宫颈炎病史";二是"CIN2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轻症标准"。
保险公司调取王女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有"慢性宫颈炎"的诊断记录。保险公司认为,宫颈炎与CIN2存在关联性,且CIN2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轻症范围。王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宫颈炎是常见妇科疾病,与CIN2无必然联系,且CIN2属于癌前病变,需要临床干预。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1)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2)轻症疾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君审律所团队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因果关系缺失:慢性宫颈炎是常见妇科疾病,与CIN2无必然因果关系;
条款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医学专业认定:CIN2属于癌前病变,具有较高的恶变风险,需要临床治疗。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王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病理报告、治疗记录等证据,并邀请妇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慢性宫颈炎与CIN2无必然联系。在杭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慢性宫颈炎与CIN2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CIN2属于需要临床干预的癌前病变,符合轻症疾病特征;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3.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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