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2 14:46:54 查看1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惠民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十二指肠恶性肿瘤惠民保险理赔纠纷案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1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十二指肠恶性肿瘤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022年,张先生(化名)投保了当地惠民保险。2023年,张先生因上腹痛就医,确诊为十二指肠恶性肿瘤,接受了手术治疗。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有胃肠道症状"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调取张先生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发现其有"胃不适"的主诉。保险公司认为,这证明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当时的症状与恶性肿瘤无必然联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既往症的认定标准;2)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君审律所团队重点论证:
症状非特异性:胃不适是常见症状,不等于恶性肿瘤;
诊断明确时间:恶性肿瘤确诊时间在投保后;
条款解释:对免责条款应作严格解释。
审理过程中,君审律所提供了充分证据:1)确诊时间的医疗证明;2)专家对症状与疾病关系的说明;3)保险条款的解释记录。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前已存在恶性肿瘤;
胃不适症状与恶性肿瘤无必然联系;
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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