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2 18:48:48 查看13次 来源:潘炯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违约方通常被视为“理亏”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往往被认为专属于守约方。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因经济形势变化、履约能力不足等非主观恶意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怠于行使解除权,从而陷入合同僵局。
在这种僵局中,允许违约方通过司法程序申请解除合同,不仅有助于双方尽快从已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解脱,也有利于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浪费和效率损失。
一、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四大条件
违约方并不直接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而是在严格限定条件下的司法救济途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存在法定履行障碍
如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等情形。
2、合同目的已根本性落空
上述履行障碍导致合同对于双方(尤其是守约方)而言,其核心目的已无法实现。
3、守约方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僵局
即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滞状态。
4、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请
即违约方必须主动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由司法机关审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并作出是否解除的裁判,绝不允许违约方自行单方解除。
5、违约责任不免除
即使合同最终被判决解除,违约方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操作指南:如何打破合同僵局
如果确实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1、先行协商
主动与守约方进行正式沟通,提出书面的、附有具体赔偿方案的解约提议,争取达成协议解除。
2、书面通知
若协商无果,通过书面函件(如《解约及赔偿方案通知书》)再次正式通知对方,重点在于明确说明存在法定履行障碍的情形及解约意愿,并全程保留送达证据。此举并非为了单方解约,而是为后续诉讼固定“合同僵局”和“已尽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
3、主动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在诉状中清晰陈述事实、法律依据,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判决所认定的一切违约责任。
4、重点举证
庭审中需重点证明:
① 自身符合非恶意违约的客观情形
② 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
③ 守约方存在权利滥用行为
三、给双方的温馨提示
1、对违约方
这绝非逃避责任的“捷径”,而是极其狭窄的司法救济通道,司法实践中审查极其严格,成功率极低。诚信履约始终是商业活动的第一原则,切勿心存侥幸。
2、对守约方
权利行使有边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对方违约后,应在合理期限内明确选择:
① 要求继续履行;
② 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若采取消极拖延、拒绝任何协商的策略,企图以此扩大对方损失,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反而面临不利后果。
法律在保护守约方的同时,也致力于维护社会经济的效率与公平,防止僵局浪费社会资源。无论是哪一方,积极沟通、理性行权、诚信行事,才是对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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