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胜诉案例】土地征收强铲维权胜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2025/09/12 20:23:49 查看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何某等五人是村民,家庭以何某某为承包方代表,在村内拥有共计14.52 亩承包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2021 年 4 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33.342 公顷土地,五村民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同月 30 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明确土地补偿标准为 450 万元 / 公顷(折合 30 万元 / 亩),但未与五村民单独协商补偿事宜。

   2023 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价为 98196 元 / 亩,且根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农民应获得不低于 80% 的征地补偿费。然而,区政府仅将补偿款支付至村集体账户,未与五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作出书面补偿决定。2023 年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将五村民的承包地强制铲除,导致土地无法耕种,五村民多次沟通无果,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铲行为违法。

二、争议焦点

   1. 政府是否完成“补偿到位” 义务?

   2. 征地区片地价与补偿标准如何认定?

   3. 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能否强铲?

   三、被上诉人抗辩

1.补偿程序合规:已按省政府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将全部补偿款支付至村集体账户,五村民可依据承包亩数到村委会领取,不存在“补偿未到位”。

2.补偿标准合法:涉案地块属按 98196 元 / 亩的区片地价计算,农户应得补偿不低于 80%(即 78556.8 元 / 亩),实际按每亩 90000 元支付,已超额满足法定要求。

3.强铲行为正当: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建设,补偿款到账后村委会已通知村民领取,五村民拒不配合导致征收滞后,强铲是为推进项目进度,未违反法律规定。

   四、胜诉结果

   认定补偿未到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需“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政府仅将补偿款支付至集体账户,未与五村民签订协议、未明确个人补偿金额,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属于“补偿未落实”。

   强铲行为违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农户,行政机关应先作出补偿决定,再依法执行。政府直接强铲土地,违反法定程序。

   维持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确认人民政府征收铲除五村民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驳回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意义

1.补偿“到集体≠到农户”

   本案明确,行政机关将补偿款支付至村集体,不代表“补偿到位”,需确保农户知晓个人应得金额、签订补偿协议或收到补偿决定,否则视为未履行 “及时足额支付” 义务,这为类似征地补偿争议提供了裁判标准。

2.未达成协议需先作补偿决定

   法院强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是强制性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必须先作出书面补偿决定,保障其复议、诉讼权利,不得直接强拆,这一认定堵住了“以集体代个人” 的程序漏洞。

3.区片地价认定需举证

   行政机关主张地价标准时,需提供地块所属区片的明确依据,不能仅凭“主观认定” 确定地价,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障了农户对地价认定的异议权。

   六、律师策略

   律师在本案中采取精准维权策略:

1.锁定程序违法关键点

   重点指出区政府“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未支付补偿到个人账户” 三大程序违法点,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证明强铲行为缺乏合法基础。

2.质疑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要求区政府提供涉案地块属“某经济发展区” 的证据,指出 “每亩 90000 元补偿” 未区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也未证明 80% 支付比例的计算依据,削弱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3.强化“农户个体权益” 主张

   强调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户是补偿的直接权利人,村集体仅为代收主体,行政机关不能以“补偿到集体” 推卸对农户的直接补偿义务,最终说服法院认可 “补偿未到户即违法” 的核心观点。

   七、温馨提示

1.关注补偿支付流向

   征地时需确认补偿款是否明确到个人,若仅支付至村集体,应要求村委会公示分配方案,或向行政机关申请书面补偿决定,避免“集体截留” 或 “补偿悬空”。

2.保留承包地相关证据

   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现状照片、种植记录等,若土地被强铲,及时拍摄现场视频、固定证人证言,为后续证明“土地权属” 与 “损失情况” 提供依据。

3.拒绝“口头补偿”,坚持书面协议

   对行政机关或村委会的“口头承诺” 保持警惕,必须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安置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五名村民的胜利,更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刚性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行为必须严守“先补偿、后搬迁” 的底线,行政机关不能以 “公共利益” 为名忽视个体权益,更不能通过 “补偿到集体” 的方式规避对农户的直接义务。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遇到类似违法强拆时,不必因行政机关的强势而退缩,借助专业律师力量,就能在维权路上占据主动。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此案更是一堂深刻的 “依法行政课”:唯有尊重法定程序、保障个体权益,才能让征地工作真正获得群众认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双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