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手续只对红线内生效!红线外的土地,征收方碰不得

2025/09/12 20:27:57 查看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征地过程中,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收方拿着一份征地批文,说“整个村都要拆”,连自家不在规划图里的菜地、宅基地也被要求腾退。但实际上,法律有明确规定征地手续只对“征地红线” 范围内的土地生效,红线外的土地,征收方无权随意征收。


一、什么是“征地红线”?它是征地的法定边界

   “征地红线” 不是征收方口头划定的范围,而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复中明确的、经过法定程序划定的征收土地边界,是征地手续合法生效的 “地理范围”。

   征收土地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明确征收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后续征地批复和规划文件中确定的 “红线”。征地报批材料中必须包含 “征收土地方案”,其中要详细说明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等

   简单来说,“征地红线” 是征地行为的 “法定边界”:只有红线内的土地,才符合征收条件,征收手续才对其生效;红线外的土地,不在法定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没有权力要求被征收人交出。

   二、为什么征地手续只对红线内生效?法律有明确限制

   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定“征地手续仅对红线内生效”,核心是为了防止征收方 “超范围征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

   从征地审批程序来看,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只会针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的特定地块(即红线内土地)出具批复,批复的效力不能自动延伸到红线外。如果征收方想征收红线外的土地,必须重新履行征地报批程序 —— 从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到拟定新的征收方案、上报审批,缺一不可。没有新的合法批复,就不能对红线外土地实施征收。

   从被征收人权利来看,红线内土地的被征收人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补偿安置,而红线外土地的权利人并未参与该次征地的协商、听证等程序,也未获得相应补偿。如果允许征收手续对红线外生效,相当于剥夺了红线外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补偿权,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公平补偿” 的原则。

   三、实践中,征收方常见的“超红线” 行为,要警惕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征收方常以各种理由“触碰” 红线外土地,被征收人要注意识别:

   第一种是“模糊红线范围”。征收方只公示笼统的征地范围,不明确标注红线位置,或者口头说 “红线外土地早晚要拆,不如一起交了”,诱导被征收人交出红线外土地。比如,某村征地时,征收方只贴了一张 “全村征地示意图”,没标注具体红线,却要求村民将自家红线外的宅基地一并腾退,这种行为就属于模糊红线、变相超范围征地。

   第二种是“以‘配套设施’为由超占”。征收方声称 “红线外土地要建临时料场、施工便道”,要求被征收人 “临时借用”,但实际却长期占用,甚至用于非征收用途。比如,某项目征收方以 “建施工临时仓库” 为由,占用红线外的 20 亩耕地,项目结束后未归还,反而用于商业开发,这种行为本质是 “借临时用地之名,行超范围征地之实”,属于违法。

   第三种是“以‘村集体同意’为由征收”。征收方联合村委会,以 “村集体开会同意整体开发” 为由,要求红线外村民交出土地。但根据法律,即使村集体同意,只要没有新的征地批复,红线外土地的征收仍不合法 —— 村集体无权处分村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更不能替代法定的征地审批程序。

   四、红线外土地被要求征收,该怎么维权?

   如果发现征收方要求征收红线外的土地,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第一步,确认红线范围。首先向征收方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本次征地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等文件 —— 这些文件中会明确标注红线的具体位置和坐标。拿到文件后,对照自家土地的位置,确认是否在红线外。

   第二步,明确拒绝并保留证据。对征收方要求交出红线外土地的要求,要明确拒绝,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如录音、短信、书面通知等),证明征收方存在“超红线” 征收的意图。同时,对红线外土地的现状(如种植的作物、房屋、设施等)拍照、录像,固定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的证据。

   第三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如果征收方强行占用红线外土地,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征收方退还土地、恢复原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对红线外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因占用土地造成的损失(如作物损失、经营损失等)。

   征地手续只对红线内生效,这是法律划定的“硬边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突破。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一定要主动确认红线范围,警惕征收方 “模糊红线”“超范围征地” 的行为,不要被口头承诺或不合理要求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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