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起纠纷,被告说还过钱,法院认转账记录,判决被告还钱!北京债务债权律师解读

2025/09/14 11:58:58 查看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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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 “被告借款 70 万元未还,房屋抵押优先受偿” 为由起诉,被告辩称 “实际借款 50 万元,已返还款项”。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近 69.5 万元欠款及利息(按年利率 15.4% 计算,每月扣减房屋收益 1000 元),明确 “转账记录证明借款 70 万元,利息超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无依据”。

一、案情梳理

1. 借贷背景与争议:原告凭转账主张还款,被告否认真实金额

陈曦(原告,胜诉方)主张,2021 年 3 月,刘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 70 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 4%,刘洋以名下 “一号房屋”(顺义区某小区,限价商品住房,2018 年 9 月登记在刘洋名下)抵押担保。2021 年 3 月 28 日至 30 日,陈曦分三笔向刘洋转账:5 万元、45 万元、20 万元,合计 70 万元。后刘洋仅支付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还,故起诉要求:1. 刘洋偿还本金 70 万元及利息(以 70 万元为基数,2023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付清日);2. 对 “一号房屋” 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 承担保全费、诉讼费。

刘洋抗辩:1. 实际借款金额为 50 万元,非 70 万元 ——2021 年 3 月 29 日收到 45 万元后,当日取现 30 万元,返还陈曦 22 万元(含 2 万元首月利息),双方约定月息 2 万元(对应 50 万元本金,月利率 4%);2. 已支付部分利息:2021 年 5 月、6 月通过王凯(第三人,双方朋友)各转 2 万元,2023 年 3 月直接向陈曦转 2 万元,仅欠付剩余款项;3. 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陈曦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王凯述称:仅介绍陈曦与刘洋认识,未参与借贷,收到刘洋的 4 万元 “记不清原因”,非代陈曦收利息,与本案无关。

2. 关键事实:转账记录与利息支付的关联

借款交付:2021 年 3 月 28 日至 30 日,陈曦向刘洋转账合计 70 万元,有银行流水佐证;刘洋称 “返还 22 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如收条、转账记录),陈曦否认该事实。

利息支付:① 2021 年 5 月 28 日、6 月 29 日,刘洋向王凯各转 2 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洋称 “今儿一定把这事办了”“转你那”,王凯回复 “人家总问我”“尽量别差事”,并提供陈曦手机号,印证王凯代陈曦催款、收利息;② 2021 年 8 月 29 日,刘洋向王凯转 2 万元被退回;③ 2023 年 3 月 21 日,刘洋直接向陈曦转 2 万元。

房屋占用与收益:2021 年 3 月 28 日起,陈曦实际占用 “一号房屋”,并对外出租(2022 年 5 月起租给赖某,月租金 1300 元至 1560 元不等),支付物业费(2022-2024 年每年 1564.08 元)、供暖费(每年 1995 元)。诉讼中,双方同意自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每月从欠款中扣减房屋收益,陈曦主张按 1000 元 / 月,刘洋同意由法院酌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实际借款本金是 70 万元还是 50 万元?

刘洋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如何认定(含王凯代收部分)?

陈曦对 “一号房屋”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收益应如何扣减欠款?

2. 胜诉关键:借款本金证据充分,利息核算符合法定标准

1)实际借款本金为 70 万元,刘洋 “返还 22 万元” 无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推导:① 陈曦提交的 70 万元转账记录完整、清晰,直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② 刘洋主张 “返还 22 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如陈曦出具的收条、银行转账记录),仅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转账凭证;③ 从常理看,若存在 “返还 22 万元”,刘洋应留存相关凭证,但其未能提供,故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 70 万元。

2)已支付利息为 6 万元(含王凯代收 4 万元),超法定标准部分抵扣本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事实推导:① 王凯代收利息的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凯代陈曦催款、传递联系方式,且刘洋明确表示 “转你那”,结合 “借贷介绍人代收利息” 的常见情形,法院认定王凯收到的 4 万元(2021 年 5 月、6 月各 2 万元)系代陈曦收利息;② 利息标准:双方均认可月息 2 万元(刘洋称对应 50 万元本金,陈曦称对应 70 万元本金),但无论对应何种本金,月利率均超法定标准(2021 年 3 月一年期 LPR 为 3.85%,四倍为 15.4%),法院按年利率 15.4% 核算利息,超部分抵扣本金;③ 经核算: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刘洋已支付利息 6 万元(4 万元 + 2 万元),扣除超法定标准部分及本金后,剩余未还本金为 694348.91 元。

3)陈曦无权主张房屋优先受偿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事实推导:双方虽约定以 “一号房屋” 抵押,但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陈曦主张 “优先受偿权” 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收益按 1000 元 / 月扣减,双方达成一致且符合常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事实推导:陈曦实际占用房屋并获取租金收益,诉讼中双方同意 “从欠款中扣减房屋收益”,法院结合租金金额(月 1300 元至 1560 元)、物业费及供暖费支出,酌定按 1000 元 / 月扣减,既符合双方意愿,也兼顾公平。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曦借款本金 694348.91 元及利息(以 694348.9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起,每月 28 日从上述借款本息中扣减 1000 元,直至原告陈曦退还北京市顺义区 “一号房屋” 之日止;

驳回原告陈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民间借贷维权:4 个核心证据要点

留存完整转账凭证,锁定借款本金

出借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资金,留存转账记录(标注 “借款” 用途),避免现金交付;若被告主张 “返还部分款项”,需要求其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以转账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陈曦的 70 万元转账记录是胜诉关键。

明确利息约定,避免超法定标准

约定利息时需注意: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2021 年 3 月为 15.4%),超部分无效,将抵扣本金;本案中双方约定月息 2 万元(超法定标准),法院依法核减后,刘洋已付利息中的超部分抵扣了本金。

第三人参与借贷,留存关联证据

若有第三人代催款、收利息,需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第三人的 “代理人身份”;本案中刘洋与王凯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印证王凯代陈曦收利息,避免刘洋 “已付款与本案无关” 的抗辩。

房屋抵押需办理登记,否则无优先受偿权

以房屋抵押担保的,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仅存在 “抵押约定”,不产生物权效力,原告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本案中陈曦因未登记,该诉求被驳回。

2. 借贷双方避坑:2 个关键提醒

被告需留存还款证据,避免 “无据可查”

还款时优先直接向出借人支付,留存转账记录并标注 “还借款利息 / 本金”;若通过第三人还款,需让出借人出具《代收确认书》,避免后续争议(如本案中王凯否认代收,仍因聊天记录被认定为代收)。

房屋占用收益需明确扣减方式,避免后续核算争议

若出借人实际占用借款人房屋,双方应书面约定 “收益扣减欠款的标准、时间”(如每月扣减金额、扣减顺序),避免诉讼中因 “金额不明确” 由法院酌定,影响自身权益。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间借贷本金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被告主张‘返还款项’需举证;利息超法定标准部分抵扣本金;房屋抵押未登记则无优先受偿权;房屋收益扣减需结合双方意愿及实际情况酌定”。

建议借贷双方在交易时,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抵押、还款方式等细节,留存完整证据;发生纠纷后,依托证据链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中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即建筑物(如房屋),意味着房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出借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本案中陈曦第二项诉求被驳回的关键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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