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09:51:49 查看35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件和区分?
一、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若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且未超出权利范围,所采用的胁迫方式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一般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被害人亲属请求解救被骗人员的情形中,行为人收取费用虽有获利成分,但如果其是基于帮助解救的目的,收取的费用是用于支付给园区诈骗分子以换取放人、被解救人员生活费、路费等合理开销且费用数额在合理范围内的,可视为一种基于特定事务的有所补偿服务,具有一定的权利行使性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
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要是致力于解救被骗人员,虽然收取了费用,但客观上有助于解决被害人亲属的困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积极作用。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会打击人们帮助解救被骗人员的积极性,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被害人意思自治与恐惧心理: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但如果被害人亲属是主动找到行为人请求帮助,且同意支付相关费用,且是出于对行为人能够成功解救被骗人员的期望以及对解救工作需要一定成本的认知,则属于意思自治下的自愿行为,而非因受到恐惧胁迫而被迫交付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造。
四、对价合理性与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考量行为与获取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对价。若行为人收取的费用与实际付出的努力、承担的风险以及实际产生的开销基本相当,则无非法占有目的,故收取的费用如果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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