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15 10:16:10 查看2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机械适用条款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医学诊断的明确时间和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恶性肿瘤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广东省广州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30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李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在等待期第85天,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就医,经检查发现异常,但在等待期结束后才确诊为恶性肿瘤。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即使在等待期结束后确诊,也不属于保障范围。李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医学诊断应以确诊时间为准,且其症状在等待期内并不具有特异性。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医学诊断标准:恶性肿瘤的诊断应以病理确诊时间为准;

  2. 症状非特异性: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不具有疾病特异性;

  3. 合同目的解释:等待期条款的设立目的是防止带病投保,而非剥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李女士的完整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病理诊断等证据,并邀请肿瘤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在等待期之后。在广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保险合同约定以确诊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点;

  • 等待期内症状不具有疾病特异性;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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