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不符合合同范围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安徽省合肥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15 11:46:34 查看2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疾病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这种做法往往忽视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和医学专业判断。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心脏病重疾险理赔纠纷案在安徽省合肥法院胜诉,成功为客户获赔4万元。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心脏病不属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背景

2020年,张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张女士因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就医,诊断为严重冠心病,需要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冠心病不属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仅对列明的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而冠心病未在疾病列表中,因此不予赔付。张女士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冠心病是严重的心脏疾病,需要重大手术治疗,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特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女士委托君审律所代理此案。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君审律所团队在本案中重点论证了以下三点:

  1. 疾病实质特征:冠心病是严重的心脏疾病,需要重大手术治疗,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2. 合同目的解释: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是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不应拘泥于疾病名称的表述;

  3. 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君审律所团队收集了张女士的完整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等证据,并邀请心血管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证明冠心病的严重性和治疗必要性。在合肥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以下关键观点:

  • 冠心病是严重的心脏疾病,其危险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 保险合同采用列明式约定,但不应排除与列明疾病同等严重的其他疾病;

  • 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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