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14:22:29 查看6次 来源:胡梦蝶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李女士与梁先生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开始分居。婚后,梁先生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以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李女士的弟弟李先生借钱,总计约100万元。
2020年,因梁先生一直未还清借款,李先生上门催债并要求梁先生出具欠条,上面载明:截至欠条签署当日,梁先生仍欠李先生99万余元。梁先生承诺于2022年5月前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如未还清,则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直到此时,李女士才知晓梁先生欠款的事实。梁先生告诉李女士,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在李先生的要求下,李女士作为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字。
此后,梁先生陆续通过自己、李女士、朋友的账户偿还了部分款项。但自2023年起,梁先生没有再继续还款。李先生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张该债务系梁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支付逾期利息。李女士认为,自己此前对于梁先生的欠款并不知情,只是基于弟弟的要求才在欠条上签字,签字时弟弟也向自己承诺不会要求自己还款,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李女士委托后,意识到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李女士虽然此前对梁先生借款的情况并不了解,但她在欠条中签字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梁先生借款的事实表示知情并认可,且欠条签署后,李女士名下账户也存在还款行为,更进一步加强了李女士对该债务知情并认可的程度。虽然李女士陈述梁先生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极有可能基于该规定,判决李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确定从李女士仅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着手,强化李女士作为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同时主张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主张李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检索了大量的判例,但没有查询到与本案贴合的有利判决。很多法院认为,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配偶一方仅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但其行为表明配偶对借款行为是知晓并认可的,符合夫妻具有借款的合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判例支持的情况下,张律师一方面主张李女士对该债务情况、实际发生的债务金额并不清楚,且该债务金额巨大,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面指导李女士与梁先生沟通,让梁先生如实陈述借款用途。
此外,律师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检索及分析,主张《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应指夫妻双方均作为借款人签字认可。本案中,李女士之所以在欠条上签字,是基于自己与李先生的姐弟关系,在李先生的要求下,才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即便双方存在亲属关系,李女士也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可见李女士仅愿意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共同还款责任。
同时,虽然欠条签署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约定的还款期间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李女士承担的保证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结合《民法典》第686、692、693条规定,案涉欠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李女士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李女士承担的保证期间截至2022年底,而李先生起诉的时间是在2023年,因此李女士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梁先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梁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梁先生认可该债务系用于赌博,且所借款项金额超出家庭日常开支所需,李女士虽然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但仅表明了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对该债务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担保期间为法定担保期间六个月,而李先生起诉时已超过该保证期间,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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