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14:26:22 查看15次 来源:胡梦蝶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刘先生与王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双胞胎兄弟刘某一、刘某二。双方婚前彼此未深入了解,婚后经常产生矛盾,特别是自孩子出生,由于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经常争吵。2015年7月,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婚生子刘某一由刘先生自行抚养,刘某二由王女士自行抚养。但是自2015年双方离婚之后,刘先生未尽抚养义务,刘某一、刘某二一直与王女士共同生活,现已经年满十周岁。刘先生虽然名义上抚养刘某一,但是从未实际照顾、抚养刘某一,也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未尽到抚养义务。无奈之下,王女士因变更抚养权事宜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家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立即开展法律检索与实地走访、调证等相关工作。通过检索分析多份近年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家理律师发现,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会严格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存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行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并且请求变更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以上情形的,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才更大。
在明确了裁判导向之后,家理律师开始实地走访工作。经实地走访发现,王女士在北京市某区拥有学区房一套,刘某一、刘某二目前正是就读于此;王女士拥有车辆一台,用于接送刘某一、刘某二上学、放学;王女士父母也与其共同居住,能够保障刘某一、刘某二日常起居生活的照料。并且,王女士的母亲为退休教师,即使在王女士不在的情况下,也能够有效辅导刘某一、刘某二。鉴于此,北京家理的丁律师收集到王女士、刘某一、刘某二居住社区的证明;为刘某一、刘某二缴纳保险费凭证;学校出具的证明;与刘某一、刘某二沟通的聊天记录;作业统计等证据递交给法院,用于证明在王女士及其家人的精心照料下,两个孩子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居住、教育环境,不宜改变。
案件结果
最终,在法官的主导下,刘先生与王女士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一与刘某二均由王女士进行抚养。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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