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14:31:12 查看16次 来源:易轶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曹小姐因工作关系与吴先生结识。2020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曹小姐怀孕,此后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21年底,曹小姐生下非婚生子。双方交往期间,吴先生向曹小姐转账175万元。
曹小姐与吴先生交往时,吴先生已经与左女士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2022年,左女士以曹小姐、吴先生为被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吴先生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曹小姐返还受赠款项。曹小姐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应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吴先生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对曹小姐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左女士主张吴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曹小姐存在巨额赠与行为,进而主张要求返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赠与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家理的律师认为,吴先生与曹小姐之间育有一子,两人确实存在较多金钱往来,是否构成赠与,不能仅凭双方之间有无发生转账行为进行判断,更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左女士提交的转账、支付记录,无法证明吴先生的转账、支付行为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无法证明吴先生与曹小姐之间存在赠与合意。
针对左女士主张的款项,家理律师梳理并制作了一份《关于吴先生与曹小姐之间财产往来的详细说明》。从中可以看到,吴先生与曹小姐交往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的共同生活支出,包括用于双方居住、出行、出游等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以及曹小姐生产生育、给孩子购置生活用品等抚养支出,且其金额已远远超过吴先生转给曹小姐的总额。结合类似判例,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孩子抚养支出,均属于吴先生应当承担且其已经实际承担的款项,曹小姐无需返还上述已经取得并已经实际消耗的钱款。
另外,吴先生并未给曹小姐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而曹小姐提供的证据中,亦有大量曹小姐为双方共同生活、消费、给吴先生购买个人用品所支付的款项。故本案与一般案件中婚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单项转移、赠与第三者不同,吴先生与曹小姐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合意。因此,左女士要求曹小姐返还相关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左女士主张吴先生为曹女士支付月子中心费用及生产医疗费共约8万元,为购买宠物猫支付约2万元,这些费用并未直接转给曹小姐。退一步讲,即使月子中心及生产医疗费用与曹小姐有关,但该费用是用在双方孩子身上,属于抚养费用支出。吴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为抚养孩子支付相关费用。至于购猫款,已直接转化为赠与物,返还的应是赠与物本身,对此,曹小姐表示该猫吴先生随时可以取走。故对于上述几笔款项,曹小姐不应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两审程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吴先生向曹小姐的转账及其他开支属于赠与行为,判决曹小姐无需向左女士返还任何款项。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