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09:33:12 查看31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刑事案件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依法确定刑罚的过程,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不少人对 “法官如何判罚”“量刑有哪些依据” 存在疑问,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通过十个高频问题,梳理量刑的核心步骤与方法,帮你读懂刑事案件的量刑逻辑。
问题一: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是什么?必须遵循固定流程吗?
是的,量刑需严格遵循 “三步法” 固定流程,确保裁判规范:
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犯罪构成事实(如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在刑法规定的 “法定刑幅度” 内,确定基准刑的起点。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量刑起点通常为 6 个月至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若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可在量刑起点上增加 2-4 个月,基准刑变为 8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调节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
根据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如自首可减少 20%-40% 基准刑),最终确定宣告刑(即实际判处的刑罚)。若调节后刑期仍不合法(如低于法定最低刑或高于法定最高刑),需依法调整至法定幅度内。
【法律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量刑应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问题二:量刑起点是如何确定的?不同罪名的量刑起点有差异吗?
量刑起点根据 “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 和刑法规定的 “法定刑幅度” 确定,不同罪名的量刑起点差异显著:
确定依据
以 “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核心事实” 为基础,例如盗窃罪的量刑起点,需结合 “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则以 “诈骗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为核心依据;
罪名差异
轻微犯罪:如危险驾驶罪(醉驾),法定刑为拘役(1-6 个月),量刑起点通常为 1-2 个月拘役;一般犯罪:如诈骗罪(数额较大,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通常为 3-6 个月有期徒刑;严重犯罪:如抢劫罪(法定刑 3-10 年有期徒刑),若未造成重伤、死亡,量刑起点通常为 3-5 年有期徒刑。
注意:同一罪名的量刑起点也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如盗窃罪 “数额较大” 标准,北京为2000元,贵州为 1000 元,云南为 1500 元,),需结合当地高级法院的量刑细则确定。
问题三:基准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哪些因素会增加或减少基准刑?
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增加的刑罚量,“增加的刑罚量” 由 “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 决定,仅能基于 “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 调整,不包括被告人的个人表现(如自首、认罪):
增加刑罚量的因素
数额类:如诈骗罪,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定金额(如 3000 元),增加 1-2 个月刑期;后果类:如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十级伤残,增加 2-3 个月刑期;情节类:如盗窃罪,多次盗窃(3 次以上),增加 2-4 个月刑期;
不影响基准刑的因素
被告人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属于 “量刑情节”,仅在调节基准刑阶段使用,不直接影响基准刑计算。
例如: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 5 万元(当地 “数额巨大” 标准为 3 万元,法定刑 3-10 年),量刑起点为 3 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超出 3 万元的部分为 2 万元,按每增加 1 万元增加 3 个月刑期,增加 6 个月刑罚量,基准刑 = 3 年 + 6 个月 = 3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问题四:什么是量刑情节?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如何影响宣告刑?
量刑情节是 “犯罪构成事实之外,影响被告人刑罚轻重的事实”,分为 “从宽情节”(减轻或从轻处罚)和 “从严情节”(从重处罚),直接用于调节基准刑:
常见从宽情节及调节比例
自首:一般自首减少 20%-40% 基准刑,重大自首减少 40%-60%;
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同意量刑建议,减少 10%-30%;退赃退赔:全部退赔且获得谅解,减少 20%-30%;立功:一般立功减少 10%-20%,重大立功减少 20%-40%;
常见从严情节及调节比例
累犯:增加 10%-40% 基准刑(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前科:有同类犯罪前科,增加 5%-10% 基准刑;针对未成年人、老人犯罪:增加 20%-30% 基准刑;
调节规则
先适用 “罪中情节”(如未遂、中止),再适用 “罪前情节”(如前科),最后适用 “罪后情节”(如自首、退赔);多个情节叠加时,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 60%(从宽)或 50%(从严)。
例如:被告人基准刑为 3 年 6 个月(42 个月),有自首(减少 30%)和退赃退赔(减少 20%),调节后刑期 = 42 个月 ×(1-30%)×(1-20%)=42×0.7×0.8=23.52 个月(约 1 年 11 个月),最终宣告刑可能确定为 2 年有期徒刑。
问题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影响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定从宽情节,可显著降低宣告刑,但需满足 “自愿、如实、同意建议” 三个条件:
适用条件
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不隐瞒关键情节);认罚: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在场);适用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适用,但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会小于起诉阶段;
量刑影响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减少 30% 左右基准刑;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减少 20% 左右基准刑;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减少 10% 左右基准刑;
例外:若犯罪情节恶劣(如故意杀人、强奸),从宽幅度会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 10%)。
注意:若被告人认罪但不认罚(如承认犯罪但不同意量刑建议),或认罪后翻供,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已适用的需恢复基准刑计算。
问题六:累犯和前科在量刑中有什么区别?都会从重处罚吗?
累犯和前科均属于从严情节,但法律要求和从重幅度不同,需严格区分:
累犯的认定与影响
认定条件:前罪和后罪均为 “故意犯罪”,且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在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5 年内” 实施(特殊累犯: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时间限制);量刑影响:必须从重处罚,增加 10%-40% 基准刑,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前科的认定与影响
认定条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无论刑期长短、罪名类型),但不满足累犯条件(如前罪为过失犯罪,或间隔超过 5 年);量刑影响:一般从重处罚,增加 5%-10% 基准刑,但可适用缓刑(如前科为轻微犯罪,本次犯罪情节较轻);
例如:被告人 2018 年因盗窃罪被判 1 年有期徒刑(2019 年刑满),2023 年又犯诈骗罪(故意犯罪,间隔 5 年内),构成累犯,需增加 20%-30% 基准刑;若 2024 年犯诈骗罪(间隔超过 5 年),仅属于前科,增加 5%-10% 基准刑。
问题七: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有什么特殊规定?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吗?
未成年人犯罪(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适用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量刑时必须从宽,且有多项特殊保护规定:
从宽幅度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仅对故意杀人、强奸等 8 类犯罪负刑责):减少 30%-60% 基准刑;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减少 10%-50% 基准刑;
特殊规定
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如主观恶性小、初犯、退赔谅解);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升学、就业);
例外
若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如多次暴力犯罪、致多人重伤),从宽幅度会缩小(但仍需从宽)。
例如:17 周岁被告人犯抢劫罪(基准刑 3 年 6 个月),因系未成年人减少 30% 基准刑,调节后刑期 = 42 个月 ×(1-30%)=29.4 个月(约 2 年 5 个月),若有自首情节,可进一步减少至 2 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问题八:量刑时如何考虑 “赔偿谅解”?未赔偿但认罪的会影响量刑吗?
“赔偿谅解” 是重要的罪后从宽情节,直接影响量刑,但未赔偿≠不能从宽,需分情况判断:
赔偿谅解的影响
全部赔偿 + 获得谅解:减少 20%-30% 基准刑(如故意伤害罪,赔偿医疗费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大幅降低刑期);部分赔偿 + 获得谅解:减少 10%-20% 基准刑;未赔偿但真诚道歉 + 被害人谅解:减少 5%-10% 基准刑;
未赔偿的处理
因被告人经济困难无法赔偿,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减少 10%-20%),但不适用赔偿谅解的从宽;有赔偿能力却拒不赔偿:属于 “酌定从严情节”,可能增加 5%-10% 基准刑;
注意:“谅解书” 需是被害人自愿出具,若通过胁迫、欺骗获取,无效且可能从重处罚。
问题九:宣告刑确定后,还能调整吗?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后,能否适用缓刑?
宣告刑确定前可根据情节调整,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但 “适用缓刑、管制” 等非监禁刑需在宣告刑阶段单独审查:
宣告刑调整的情形
调节后刑期低于法定最低刑:需提高至法定最低刑(如基准刑调节后为 5 个月拘役,法定最低刑为 6 个月,需调整为 6 个月拘役);调节后刑期高于法定最高刑:需降低至法定最高刑(如基准刑调节后为 11 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需调整为 10 年);
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期条件:宣告刑为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险性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禁止条件: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例如:被告人调节后刑期为 2 年有期徒刑,且系初犯、有退赔谅解,无再犯罪危险,法院可宣告 “2 年有期徒刑,缓刑 3 年”(缓刑考验期内无违法犯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问题十:被告人对量刑结果不服,能上诉吗?上诉会加刑吗?
被告人对量刑结果不服,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且适用 “上诉不加刑” 原则,保障被告人上诉权:
上诉流程
提交上诉状:可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内容需明确 “上诉理由”(如 “量刑过重”“未认定自首情节”);二审审查:上一级法院会审查 “量刑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必要时开庭审理(如被告人提交新证据、事实争议大);
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包括不得增加刑期、不得提高刑种,如一审判拘役,二审不得改判有期徒刑);例外: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加重刑罚(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可改判更重刑罚);
例如:一审法院判被告人 3 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称 “未认定立功情节,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审查后若确认存在立功情节,可改判为 2 年有期徒刑;若未发现问题,可维持原判,但不得改判为 4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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