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还要考虑债务人子女的利益?

2025/09/16 14:38:49 查看9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大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当债权人追讨欠款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可法律与实践中却常会提及要兼顾债务人子女的利益,这让不少人感到困惑:明明是债务人违约在先,为何还要为其子女的利益考量?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今日案例


  2022年,白女士向朋友蓝先生先后三次借款共计20万元,用于个人整容、美容美体等消费支出,对于上述借款白女士的配偶黑先生均不知情。2024年11月,白女士意外离世,于是蓝先生拿着借条要求黑先生还款。黑先生当即予以拒绝,并表示:白女士借的钱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与家庭无关,所以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蓝先生反驳道:即使是白女士的个人债务,也可用其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债务。黑先生解释说:白女士去世后并未留下任何存款,他们唯一的住房A房(现值50万元)亦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自己收入不高,还有一对子女大黑、小黑(年仅7岁、3岁)需要抚养,因此没有能力替白女士还债。

  双方对于是否应偿还上述借款一事争执不下。后蓝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因白女士父母均已过世,故诉请判令继承人黑先生及大黑、小黑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黑先生的上述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A房是白女士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虽登记在黑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白女士对A房享有50%的份额,该部分房产份额应属于白女士的遗产。又因黑先生的工作收入有限,且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如A房被拍卖后则一家三口只能租房,加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黑先生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稳定支撑两个子女成年前的生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在白女士的遗产范围内,为大黑、小黑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0万元后,3名被告在继承白女士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蓝先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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