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5:20:57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未如实告知”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之一。许多投保人因对健康告知事项的理解不足或疏忽,未能全面披露健康状况,最终在理赔时遭遇拒赔。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肾衰竭重疾险拒赔案件在河南省郑州法院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5万元。本文将以此案为例,分析“未如实告知”在保险纠纷中的法律认定,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关建议。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化名)于2019年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张先生被诊断为肾衰竭,需长期接受透析治疗。随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为由拒绝赔付。张先生认为自身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不合理,遂委托君审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一是未告知内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二是保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张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与肾衰竭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其未告知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然而,君审律所律师经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主动告知了部分健康状况,且保险公司并未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询问。此外,张先生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病情较轻,并未达到需额外告知的程度。
君审律所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不明确:投保时,保险公司仅以概括性条款询问“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未具体说明询问范围或标准,导致投保人可能无法准确理解需告知的内容。
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尽管肾衰竭可能与高血压和糖尿病有关,但医学上肾衰竭的成因复杂,张先生的病情主要由其他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肾衰竭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其拒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郑州法院采纳了君审律所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过于笼统,未能明确告知义务的范围,且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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