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5:22:02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心脏病作为常见重大疾病之一,往往是重疾险理赔的重要事由。然而,许多投保人因投保时未完全告知健康状况,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心脏病重疾险拒赔案件在天津市法院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本文将通过此案,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及法律应对策略。
2018年,王女士(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她因突发心脏病接受手术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以王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因心律失常就医为由拒绝赔付。王女士认为自身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缺乏依据,遂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事项。若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然而,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一是未告知内容必须属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二是未告知内容需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王女士未告知的心律失常病史与心脏病直接相关,因此其未告知行为影响了承保决定。但君审律所律师发现,王女士在投保时已主动告知了部分健康状况,且保险公司并未就“心律失常”进行具体询问。此外,王女士的心律失常病情较轻,无需长期治疗,不属于需主动告知的范畴。
君审律所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保险公司的询问存在瑕疵:投保时,保险公司仅以“是否患有心脏疾病”等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未对“心律失常”等具体病症进行明确询问,导致投保人可能无法准确理解需告知的内容。
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无必然联系:心脏病的成因复杂,王女士的心脏病主要由其他因素导致,其轻微的心律失常病史并非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知悉王女士的心律失常病史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拒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天津市法院采纳了君审律所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不够明确,且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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