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5:27:13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常见理由之一。尤其是对于主动脉瘤等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未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近期,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主动脉瘤重疾险拒赔案件在浙江省杭州法院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本文将以此案为例,分析“未如实告知”在保险纠纷中的法律认定,并为投保人提供相关建议。
本案当事人赵先生(化名)于2020年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他被诊断为主动脉瘤,接受了手术治疗。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以赵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高血压和高脂血症为由拒绝赔付。赵先生认为自身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不合理,遂委托君审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一是未告知内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二是保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赵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和高脂血症与主动脉瘤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其未告知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然而,君审律所律师经调查发现,赵先生在投保时已主动告知了部分健康状况,且保险公司并未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询问。此外,赵先生的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病情较轻,并未达到需额外告知的程度。
君审律所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不明确:投保时,保险公司仅以概括性条款询问“是否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等”,未具体说明询问范围或标准,导致投保人可能无法准确理解需告知的内容。
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尽管主动脉瘤可能与高血压和高脂血症有关,但医学上主动脉瘤的成因复杂,赵先生的病情主要由其他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主动脉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其拒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杭州法院采纳了君审律所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过于笼统,未能明确告知义务的范围,且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