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7:32:32 查看38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2024 年 6 月,某中介公司成功促成李某与王某达成房屋交易,并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参与,含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以 150 万元总价购买王某位于芜湖某小区的 2 套房屋,李某需先行支付 5 万元定金;关于中介服务费,三方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支付”,其中李某按房屋总价款的 1.5% 缴纳,王某按总价款的 1% 缴纳。
然而,合同生效后,王某却违背约定,私自将案涉房屋以 152 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赵某,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直接导致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后,中介公司多次向王某、李某索要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 3.5 万元中介服务费(按约定比例计算)。与此同时,李某也因合同无法履行,另行起诉王某,要求其归还 5 万元定金,并支付 5 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明确本案核心事实:中介公司已促成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案涉合同最终未履行,但中介公司对合同无法履行无任何过错,其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不应因此受阻。
进一步审查责任归属时,法院指出,合同履行不能的直接原因是王某的违约转卖行为,李某作为购房者无过错;结合合同中 “卖方解除合同的,由卖方承担买方的中介服务费” 的条款,判定全部中介服务费应由王某承担。同时,法院考虑到案涉合同已解除,中介公司本应提供的过户、交房等后续服务未实际发生,若要求王某足额支付全部服务费有违公平原则,故酌情扣减费用,最终判决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 1.5 万元中介服务费。
此外,针对李某的诉求,法院认为王某违约转卖并完成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及合同约定,王某应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王某自知理亏,自愿向李某支付 10 万元(含 5 万元定金及 5 万元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及中介公司均对 “中介服务费金额” 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