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7:34:22 查看1246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2022 年 3 月,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同年 4 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9 月初,临江某学校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学校保洁、门卫等劳务工作外包给该公司;随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与吴某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由吴某从事相关劳务,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工资。
2023 年 4 月,吴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意外,被发现时已在学校门卫室内间床边死亡。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显示,吴某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其生前患有哮喘疾病。据了解,学校门卫室分为内外两间,外间配备桌椅供工作使用,内间设有床铺可供休息。
事故发生后,吴某的妻子张某及儿子吴某一、吴某二认为,吴某的死亡除自身疾病因素外,还与每日夜班 15 小时的超长劳动时间密切相关,遂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一审:无因果关系不担侵权责,公平原则定补偿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明确,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尽管吴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但吴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双方实际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从三方面梳理责任:其一,吴某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并非因门卫工作直接导致,其死亡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与人力资源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二,依据《民法典》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任务致他人损害,仅在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才需担责,而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三,家属主张 “劳动时间过长与死亡相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 吴某有门卫工作经验,理应知晓岗位时间与内容,且学校在门卫室内间配备床铺,可证明其工作期间能获得休息,现有证据无法佐证工作时长与死亡存在直接关联。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吴某系在为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依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酌情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向吴某家属补偿 10 万元,同时驳回家属的其他赔偿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超龄务工纠纷处理原则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家属及人力资源公司均对判决结果不服,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与公平需兼顾
一审法官庭后针对此类纠纷作出解读: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退休人员再就业、企业劳务外包的现象日益普遍,此类案件需明确责任边界,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平正义。
法官强调,若提供劳务者(如本案中已退休的吴某)在劳务活动中因自身疾病死亡,且无证据证明接受劳务方(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强制超强度劳动等),则接受劳务方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因为此类死亡属意外事件,与接受劳务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但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当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即使接受劳务方无过错,若完全不给予家属补偿,将显失公平。此时需依据双方经济状况、劳务关联程度等实际情况,责令接受劳务方给予适当补偿,这既是对死者家属的人文关怀,也符合民法 “公平优先、兼顾效益” 的原则,为后续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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