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6 19:23:24 查看1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农村征地中,不少村民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村委会或企业上门说“不征地,只租地”,承诺每年给租金,用来建厂房、搞项目。很多人觉得 “能拿租金又不丢地” 很划算,却不知道这种 “以租代征” 的方式根本不合法,不仅会让土地性质被偷偷改变,还可能导致后续租金拿不到、土地要不回的困境。
一、什么是“以租代征”?看似划算实则违法
“以租代征” 简单说,就是通过租赁的名义,绕过法定的征地审批程序,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比如,企业想建厂房需要占用耕地,不按规定申请征地审批,而是直接和村委会、村民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每年支付租金,长期占用土地;或者村委会以 “发展村集体经济” 为由,将村民承包地集中租给第三方,用于非农建设。
简单来说,“以租代征” 的本质是 “规避法定征地程序,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不管租金给得多高,都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性质。
二、“以租代征” 为什么不合法?法律红线不能碰
“以租代征” 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每一条都是法律明确划定的红线:
第一,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租代征” 跳过审批,直接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建厂房、修项目,相当于破坏了土地用途管制的 “防火墙”,会导致耕地保护失控 —— 这也是国家严厉打击 “以租代征” 的核心原因。
第二,规避法定征地程序。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意见、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获得征地批复等,每一步都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补偿权。“以租代征” 用租赁合同代替征地程序,村民没有机会参与补偿协商,也无法获得法定的征地补偿(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长远权益被严重损害。
第三,租赁合同本身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租代征” 中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因目的是违法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属于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意味着,村民不仅可能拿不到约定的租金,一旦企业或村委会违约,连通过合同维权都很困难。
三、实践中“以租代征” 的常见套路,要认清
第一种是“以‘流转’名义租地”。借口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说租地是为了发展农业项目,比如建 “农业大棚”“采摘园”,但实际却偷偷在地里建永久性建筑(如办公楼、住宿楼),改变土地用途。这种 “假流转、真占地” 的行为,本质就是 “以租代征”。
第二种是“村委会牵头‘统一租地’”。村委会以 “村集体要搞产业发展,带动村民增收” 为由,组织村民签字同意 “统一租地”,将土地集中租给企业。很多村民觉得 “村委会牵头靠谱”,却不知道村委会没有权力将农用地租给企业用于非农建设,即使是 “集体决定”,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种是“承诺‘长期租地,到期还地’”。企业会承诺 “租地 20 年,到期后恢复土地原貌还给村民”,让村民觉得 “土地最终还是自己的”。但实际上,非农建设会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如硬化地面、地下管线铺设),到期后根本无法恢复成耕地,村民的土地权益相当于被 “永久性侵占”。
四、遇到“以租代征”,该如何维权?
第一步,拒绝签订租赁协议。不管对方是村委会还是企业,只要提出“租地用于非农建设”,就要明确拒绝,不要被 “高租金”“稳收益” 诱惑。如果已经签订协议,要保存好协议文本,作为后续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
第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以租代征” 的核心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局)是监管责任主体。村民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说明 “以租代征” 的具体情况(如租地,主体、地块位置、用途、租赁期限),要求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有查处权,逾期不整改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合同无效并索赔。如果已经签订租赁协议,且对方已占用土地,村民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占用土地造成的损失(如无法耕种的收益损失)。如果村委会参与其中,可将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追究其违法责任。
第四步,关注土地恢复情况。如果“以租代征” 行为被查处,要督促违法主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尤其是耕地,要确保恢复到符合耕种的条件,避免土地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
“以租代征” 看似是 “双赢”,实则是损害村民长远权益的违法陷阱 —— 不仅拿不到稳定的收益,还会让土地失去原有价值,甚至面临 “租金要不回、土地要不回” 的双重损失。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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