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3:14:28 查看29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固定的办公间或车间,对于常需在多个地点履职的职工而言会有疑问,究竟哪些区域属于履职的必经之地?认定时需考量哪些核心因素?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今日案例
石某在甲维修服务部处从事维修安装工作,工作时需到甲维修服务部处签到,接受其派工管理,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2018年8月31日下午3时左右,石某按照甲维修服务部的派工要求,在完成位于A小区的工作后,驾驶摩托车前往B小区为客户二次调试家电时,在该B小区门口不慎摔倒受伤。
经诊断石某的伤势有:
1.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2.右手中指指尖关节开放性脱位;
3.左侧眉弓皮肤挫裂伤;
4.右前臂皮肤挫伤。
石某于2019年8月20日向涪陵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社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甲维修服务部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那么,石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其中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就本案而言,石某是安装家电的工人,需要上门为客户服务,其工作场所具有灵活多变性。2018年8月31日下午,石某受甲维修服务部指派,在完成位于A小区的工作后,驾驶摩托车前往B小区进行下一个工作,该过程符合前述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石某接受甲维修服务部的指派,前往客户家调试家电时不慎摔倒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且甲维修服务部未提交证据证明石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石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涪陵区人社局作出石某受伤属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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