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3:59:37 查看21次 来源:孙培伦律师
股票期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司法实践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企业通过向高管、技术人员授予期权,可以更好地促进他们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努力。
股票期权激励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行权往往存在时间和业绩的限制。此外,激励对象是否行权,以及获取的收益大小,存在不确定性。在激励对象离婚时,如尚未行权,或者离婚后行权,配偶往往面临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通常和激励对象被聘用的时间、工作表现、离职后需履行的保密义务等密切相关,而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工作上的投入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付出,因此激励对象无论是基于劳动报酬还是投资收益获取的股票期权,只要授予日至行权日和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这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股票期权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在已行权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婚姻存续时间占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比例确定夫妻双方在总股票期权中的比例,然后析出配偶一方对应份额。
如尚未行权,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分割,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部分法院主张待行权后再行起诉。关于股票期权的分割,实践中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无论对于激励对象还是配偶,均存在风险,因此也建议双方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工具控制风险,化纷争于无形。
在中国法律实践中,股票期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处理并无专门立法,但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共同财产的规定。以下是实务中四类典型情形及法院裁判规则,可直接对应个案:
1. 婚内授予+婚内行权 → 全额共同财产
规则:期权收益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分。
依据:期权系婚内劳动报酬,行权收益在婚内取得。
2. 婚前授予+婚内行权 → 按比例分割
规则:按“婚姻存续期占期权等待期的比例”分割收益,并考虑行权资金来源、家庭贡献。
3. 婚内授予+离婚后行权 → 区分是否已满足行权条件
实务要点
离婚时已满足行权条件(如服务期满)
全部收益仍属共同财产,配偶可分割50%
收益源于婚内劳动,与离婚后个人努力无关
离婚后才满足行权条件(如KPI达标)
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收益依赖离婚后个人努力,与婚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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