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5:26:42 查看22次 来源:唐鹏律师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关于禁止股权滥用原则的规定,也为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供了基本裁判依据。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无实质性内容修改。
1.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股东依法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即股东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基本权利,以及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具体权利。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一般原则。所谓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既包括在实体权利内容方面股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边界,也包括在实际行使权利过程中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实体方面,以股东知情权为例,依照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是董事会会议决议而非董事会会议记录,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随意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则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在程序方面,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为例,依照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该股东不得参与就该项担保进行的股东会表决,如果该股东虽未参与表决,但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迫使其他股东违背意愿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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