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地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对于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同时主张

2025/09/17 15:31:22 查看23次 来源:吴楠律师

在苏州地区,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赔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从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设立旨在保障公民因工受伤时,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保障,具有显著的社会福利属性。这一制度并非为了分散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在遭受工伤风险时给予的特殊关怀与保障。


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组成部分,明确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其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工伤治疗及康复期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能够安心接受治疗,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运转。这种待遇的支付是基于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侵权法律关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导致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关系则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旨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功能都存在明显差异。


倘若因为被侵权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减免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无疑是将侵权人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了伤者的用人单位。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侵权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那么用人单位在已经履行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又变相承担了侵权人的部分责任,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苏州乃至全国的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都有力地支持了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的主张。如在一些典型案例里,法院明确判定,即使劳动者已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的诉求依然应当得到支持。因为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并不相互排斥,劳动者有权获得全面的赔偿,以弥补其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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