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遗嘱遭遇拆迁风波,看我们如何守护老人最后心愿?

2025/09/17 16:32:41 查看12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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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遗产继承案例。这个案子历时久远,情节曲折,最终的结果却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一、案情回顾:一份特殊的打印遗嘱

一位老爷子在老伴去世多年后,决定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他名下有栋约500平的房产,他想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全部留给小儿子。

老爷子当年做的遗嘱是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由于年事已高,遗嘱正文由律所的行政人员根据老爷子的意思打印而成。随后,老爷子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日期,两位见证律师则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随后,律所将遗嘱、见证书、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装订在一起,并加盖了骑缝章,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遗嘱材料。

立遗嘱一年后,老爷子去世。十多年后,因这套老房面临拆迁,巨额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引发了家庭矛盾。大儿子和二儿子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房产。

他们的主要理由是: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的遗嘱,见证人并未在遗嘱正文上签名,签名是在《律师见证书》上。


二、律师的应对策略:如何破解形式瑕疵难题?

面对对方当事人以《民法典》形式要件为由提出的挑战,我们作为支持遗嘱效力的一方(二儿子)代理律师,并没有简单地争论法条,而是从多个角度入手,有力地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紧扣时间效力与立法本意:我们首先指出,遗嘱订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时对于打印遗嘱的具体形式要求并未有如此严格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设定形式要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内容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形式上的个别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2. 全力组织证据链,还原订立场景: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我们精心准备,申请了当时的见证律师之一出庭作证(另一位已去世的律师则通过现有材料体现其见证工作),详细陈述了老爷子当日立遗嘱的全过程,证明其神志清醒、意愿真实自愿。同时,当时负责打印的行政人员也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保存完好的、记录遗嘱创建和打印时间的原始电脑文件。这些证据与遗嘱签署日期高度吻合,形成了强大的证据链条。

3. 强调律所程序的严谨性与整体性:我们向法庭说明了律所将遗嘱、见证书及财产证明加盖骑缝章装订成册的操作惯例。这种做法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页码替换、保证材料完整统一的作用,体现了专业机构对遗嘱订立过程的审慎态度。

4. 主张法律原则:尊重逝者真实意愿:我们在法庭上强调,遗嘱继承的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能够充分证明遗嘱确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无效情形(如受胁迫、欺骗等)的前提下,不应仅因形式上的细微瑕疵而否定其效力,这符合公平正义和民法基本原则。


三、法院判决与启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尽管这份遗嘱在形式上有别于《民法典》规定的理想状态,但在订立当时的环境下,我们已通过律师见证、书面记录、文件存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确保了遗嘱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多位证人的证言和原始电子数据,强有力地印证了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判决书中写道:“在当时的法律规定及现实情况下,遗嘱人已经尽其所能地通过上述方式明确表达对其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遗嘱有效”。


四、如何避免遗产继承纠纷

借由这个案子给大家4点建议启发:第一,遗嘱宜早不宜迟:尽早规划,避免身后子女纷争。

第二,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订立遗嘱,尤其是涉及重要财产,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值得的。律师能确保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减少后续纠纷风险。例如,选择像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这样在遗产继承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提供更专业的指导和保障。

第三,注重过程留存证据:就像本案,证人和原始文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现在,录音录像等方式也可以辅助记录立遗嘱时的场景和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第四,了解不同遗嘱形式的要求:《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的形式,但也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如两个以上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务必严格遵守。

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真实意愿。一份看似有“瑕疵”的遗嘱,在律师的专业努力和法律的公正衡量下,最终得以守护老人最后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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