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7:26:07 查看17次 来源:王艳律师
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守秩序无过错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为2025-07-2-001-004
关键词 民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9 年 3 月8日,王某某欲乘坐列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其子刘某某送其至北京西站进站候车。当日中午 12点多,刘某某在前、王某某在后,行至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张某某手拉行李箱经安检后亦前往该检票口进站,王某某转身逆行时碰到张某某的拉杆箱并摔倒。
王某某摔倒休息 2 分钟后,被刘某某及北京西站工作人员扶离现场,张某某亦离开。王某某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途中出现头痛、头晕等不适,到达石家庄火车站后意识不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于 2019 年 3 月 24 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王某某住院期间,刘某某支付医疗费共计 6万余元。
刘某某认为张某某对王某某的跌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至少 60% 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 60 余万元。
张某某则辩称自身无过错,王某某的损害系其自身疏忽及未及时救治所致,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张某某对王某某摔倒是否有过错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事实认定:
1、2019 年 3 月 8 日中午 12 时 22 分左右,在北京市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王某某跟随刘某某行进过程中转身逆行,碰到张某某手拉的行李箱后摔倒。
2、王某某摔倒后休息 2 分钟,被扶离现场后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途中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到达石家庄火车站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两次转院,于 2019 年 3 月 24 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3、王某某住院期间,刘某某支付医疗费 69947.68 元。
4、张某某手拉的行李箱未超标,且全程在其控制的合理范围内。
5、王某某转身至碰到张某某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 4 秒。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吸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对于一般侵权案件,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本案中,事发地点为北京西站这一铁路枢纽,进站检票口旁通常乘客通过后即乘车,不会逆行而出,故王某某及其子刘某某逆行返回时应尽更高注意义务。王某某转身逆行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刘某某作为陪同家属,对王某某负有相应照看义务。
张某某作为正常顺行旅客,其行李箱未超标且在合理控制范围内。王某某若尽合理注意义务本可避免碰撞,而张某某无法预见王某某突然转身逆行,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避让反应,已尽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王某某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0)京 0106 民初 4256 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20)京 02 民终 1060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从本案来看,其清晰地体现了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公民应遵守公共秩序和通行规则。就像本案中的火车站,有明确的行人行进方向标识,行为人应遵守通行规则,按照标识行进,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关注周边环境,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引发损害。对于陪同人员,尤其是陪同老人、儿童等群体时,更应切实履行照看义务,尽可能避免意外发生。
本案也警示我们, 过错责任原则是划分侵权责任的重要准则,它强调 “谁过错谁担责”,既不苛责正常行为者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义务,也要求每个人应对自身的过错行为负责。
在发生纠纷时,需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责任归属。作为侵权责任的主张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主张方则可从自身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等角度进行抗辩。
此外,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还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正常通行人在公共场所的合理注意义务边界,不苛责其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义务,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公民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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