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8:44:39 查看7次 来源:潘炯律师
在民事交往与经济活动中,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秩序的核心载体。然而实践中,不少主体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与“无效”等法律状态存在混淆,甚至因对状态认定错误引发纠纷。
1、合同的成立
(1)定义
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核心要素与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主体、核心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的达成。
(2)特征
合同成立的核心标志是“要约-承诺”模式的完成。
即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另一方(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
合同成立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若合同未成立,则其后续可能涉及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各类效力状态均无从谈起。合同成立本质上属于事实判断,核心在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形成“合意”。
(3)影响因素
合同成立的核心障碍是“合意未达成”,具体包括两类情形:
① 要约失效:如要约被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被撤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到达)、被受要约人明确拒绝,或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回应,均导致要约失效,后续无承诺基础。
② 承诺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若承诺中修改要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核心条款,视为“新要约”,原要约自动失效;若双方未就新要约达成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2、合同的效力
(1)定义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评判后,赋予其的法律状态属性——即法律认可合同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评价过程与结果。
(2)特征
衔接“事实”与“法律后果”:合同成立是“事实层面”的状态,合同效力是法律对该事实的“价值判断”,判断结果直接决定合同能否产生约束力(如是否需履行、违约是否担责);是连接“事实状态”与“法律后果”的核心桥梁。
法定性与强制性:效力评价的标准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主体需适格、意思需真实、内容需合法),不依赖当事人主观意愿,即使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会被认定为无效。
(3)影响因素
合同效力的判断需综合审查四大核心要件,具体将在“有效”“无效”“效力待定”部分细化,后续状态会进一步细化:
主体适格性: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订约);
意思表示真实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真实(如是否受欺诈、胁迫,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内容合法性: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赌债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形式与特殊要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部分合同需书面形式)或特殊要求(如需审批的合同未审批不影响效力评价,但影响生效)。
3、合同的有效
(1)定义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法律对其状态的评价——即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
(2)特征
“有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与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对合同作出正面评价的结果。是构成合同得以“生效”的前提,连接“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键桥梁。
原则上,一份有效的合同即同时“生效”,除非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期限,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
(3)影响因素
合同有效需同时满足《民法典》规定的三大法定要件:
① 主体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订约);
② 意思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未受欺诈、胁迫,无重大误解,未因显失公平而订约);
③ 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的生效
(1)定义
合同生效,指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节点。
生效后,当事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2)特征
合同生效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生效时间分三类情形:
通常情形(成立即生效):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自成立时同步生效。
约定情形(附条件/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或“时间节点”:
附生效条件:如“若甲方获得某项目授权,则本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附生效期限:如“本合同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法定情形(需审批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
“批准”是生效的法定要件——未获批前,合同虽“有效”但未生效,当事人仅需履行“报批义务”,无需履行合同主义务。
(3)影响因素
约定生效条件是否成就、生效期限是否届至(针对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法定批准手续是否完成(针对需审批合同);
前提条件:合同已被评价为“有效”——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无“生效”可能。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