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5/09/18 09:39:29 查看15次 来源:王国亮律师

2010年4月2日,甲乙通过自由恋爱终于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双方的婚礼办得是非常的隆重,双方父母也都是非常满意女婿和儿媳妇,正直5.1假期的到来,甲和乙商量说一起去爬山吧,乙是欣然同意,于是甲乙在5.1假期的第一天就愉快的走出家门,到了山脚下的酒店后,甲说出去买些吃的,让乙在酒店等着他,乙等了几个小时也不见甲回来,打电话电话显示已经关机了,此时乙着急了,就出去寻找甲,但是找了几个小时也没有找到,至此甲像从来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一样,再也没有了踪迹,乙找了几天后报警,之后就独自回家了,4年后,甲还是没有消息,乙此时就像向法院申请甲死亡,但是甲的妈妈对此非常的反感,认为甲只是失踪了,还是有回来的可能的,双方对此产生了不一样的意见,乙申请甲死亡,甲的妈妈申请甲失踪,那到底是应该甲宣告失踪呢,还是应该宣告甲死亡呢

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甲的妈妈申请甲失踪是完全可以的,但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也就是说此时乙做为甲的妻子有权申请甲死亡的,那到底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呢,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根据这款法条,就是说当甲的妈妈申请失踪,甲的妻子申请死亡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宣告死亡,所以,甲应该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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