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自己手腕部原本有两条韧带断裂,但某医院仅检查出其中一条,另一条韧带是在其他医院检查出来的。这种情况下,前一家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知,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主体特殊,即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及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
2、行为违规,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主观过失,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因为其主观的过失,而非故意。
4、损害后果:患者出现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实际损害。
5、直接因果关系: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
上述五个要素是评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要件,但由于医疗事件的特殊性,认定医疗事故还需要结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四级分级标准综合判断。具体而言,需考察该医疗事件是否符合该标准中对一级至四级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级医疗事故,是最为严重的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对应死亡;一级乙等表现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比如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等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如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像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需用透析替代治疗等;二级乙等、丙等、丁等医疗事故在器官缺失、缺损、畸形程度以及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程度上各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理,像脾缺失、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等;三级乙等、丙等在器官缺损、畸形程度和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程度上逐级递减。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相比前面等级,损害程度相对较轻,但仍对患者造成了可察觉的人身损害。
回到问题本身,前一家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一条韧带的情况,其诊疗行为已构成违规。但需明确的是,该违规行为并非导致韧带断裂的直接原因 —— 韧带断裂的损伤后果系原发伤情所致,而诊疗违规的直接后果表现为诊疗延误或错失最佳手术时机。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看,医疗事故的四级分级需以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为前提,即需达到从重度残疾到一般功能障碍等不同层级的损害后果。由于此次漏诊未直接造成患者器官组织损伤或功能障碍,仅导致治疗时机延误,不符合该标准中关于医疗事故分级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可能构成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认定范围更广泛,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均可能构成过错。患者手腕部两条韧带断裂,医院未能完整诊断出韧带断裂,并实施手术,大概率是存在诊疗过错的。因此,此类情形即便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患者仍可依据医疗过错主张权利。
